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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检测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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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为��建筑工程质�,�高�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所用的�料�制��设备的质�监�检测工作,根�城乡建设环境�护部和国家标准局����的《建筑工程质�监��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检测中心�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建筑工程质�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监�的��手段。建筑工程质�检测机构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标准化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建筑工程质�检测机构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以�建筑现场所用的有关�料�设备质�进行检测的法定��。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终�定,在国外具有代表法定效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终�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第四�建筑工程质�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任务

  第五�全国的建筑工程质�检测机构,由��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组�。

  第六�建筑工程质�国家检测中心是的建筑工程质�检测机构。其主�任务是:1�接�委托,承担�大建筑工程质�的检测和试验任务;2�负责建筑工程所用的构件�制�以�有关�料�设备的质�认�和仲�检测工作;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检定,�加�大工程质�事故的处�和仲�检测工作;4�对申报国家质�奖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以�有关�料�设备�供检测报告;5��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的�大科技�果鉴定;接�委托�承担�大建筑工程的技术审定;6�统一全国建筑工程质�检测方法,承担或�与有关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7�对地方建筑工程质�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骨干培训工作,�供国内外检测方�的信�。

  第七����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建筑工程质�检测中心,由��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审查认�。其主�任务是:1�接�委托,承担本地区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以�建筑现场所用�料质�的检测工作;2�承担本地区建筑工程�建筑构件�制�质�的仲�检测工作;3�承担或�与本地区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价,�加本地区�大工程质�事故的处�和仲�检测工作;4�对申报�级质�奖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供检测报告;5��与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的科技�果鉴定;6�承担或�与国家或地区组织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7�对市(地区)�县建筑工程质�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对市(地区)级检测��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组织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市(地区)�县级的建筑工程质�检测站,其主�任务是:1�接�委托,承担本市(地区)�县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以�建筑现场所用�料质�的检测工作;2��加本市(地区)�县工程质�事故的处�和仲�检测工作;3��与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的科技�果鉴定;4�市(地区)检测站�与对县级检测站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

  第三章 检测��和责任

  第��建筑工程质�国家检测中心�城乡建设环境�护部的委托,有�对指定的国家�点工程进行检测�核,�城乡建设环境�护部�出检测�核报告和建设。

  第���地检测机构有�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料�混�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机抽样检测,�本地建筑工程质�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出抽检报告和建议。

  第�一�建筑工程质�国家检测中心�城乡建设环境�护部和国家标准局的委托,有�对建筑构件�制�以�有关的�料�设备等产�进行抽样检测。�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级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部门的委托,有��对本��市�县的建筑构件�制�进行抽样检测。

  对��技术标准失去质�控制的产�,检测��有��请主管部门�止其生产,��格的�得出厂,已出厂的�得使用。

  第�二�建筑工程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具有试验�校核�主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留有存�备查。

  第�三�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谋�利,认真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第�四��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支�检测人员履行�责,对阻���难检测人员行使��和打击报�者,�认真查处。

  第�五��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贯工作认真负责,忠于�守的检测��和检测人员,�给予奖励;对玩忽�守���舞弊�弄虚作�的人员,���情节严肃处�。

  第�六�建筑工程质�检测��所承担的检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收�检测费用。

  第四章 其他

  第�七����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本规定解释�,归城乡建设环境�护部建筑管�局。

  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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