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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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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建设项目(工程)中�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件方�申请竣工验收。

  1.�步设计中的�业安全�生专篇已�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2.�业安全�生设施已按设计�求与主体工程�时建�;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业安全�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现的���工安全和�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5.对�能影��工安全和�康的生产岗�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6.建立�全了�业安全�生�作规程和��事故的应急处�方案;

  7.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业安全�生的�求。

  第五�符�下列�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还必须先进行�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步验收。

  1.大中型和��以上的项目(工程)。2.�劳动部门确认对�工安全和�康有较大�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建设��应在�步验收或竣工验收�20天�劳动部门申请�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业安全�生验收审批表》(�劳字〔1989〕48�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业安全�生专题报告》。

  第七�建设项目(工程)中�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建设项目(工程)�步设计中�业安全�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报�的�业安全�生方�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核;

  2.劳动部门对严����工安全和�康的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和评估,还�根�需�委托法定检测��进行�测;

  3.��核�检查�评估��测已达到�业安全�生�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

  4.劳动部门就�核�检查�评估��测中�现的���工安全和�康的问题,�出书���,并�求建设��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整改完毕。

  第八�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业安全�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业安全�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行情况和效果分�评价�料,并审查�害�工安全与�康岗�的检测数�;

  (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步验收���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的效果分�评价�料;

  (3)审查安全技术�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作业人员��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有关�业安全�生�求的�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步验收��,对建设项目(工程)的�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行情况,并根�需�抽测验�有关�业安全�生方�的检测数�。

  4.劳动部门根�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情况,�出结论性��。

  第��建设���其主管部门应�好以下工作:

  1.对建设项目(工程)中�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工作进行�促检查;

  2.�加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的�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

  3.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按本办法第�一�的规定通知有验收�的劳动部门�加;�时,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席。

  第��建设项目(工程)�业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过程中的检测工作,由劳动�护检测��或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进行。

  第�一�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加,其�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级劳动部门�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级劳动部门�加,其�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级劳动部门�加。�委托�加竣工验收的�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报劳动部备案;

  3.�产业部门组织和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级劳动部门�加;

  4.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级劳动部门�加。

  第�二�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业安全�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格的,�予通过并�期整改。建设项目(工程)未�劳动部门审查��,�得投产,�则劳动部门有�拒�与建设��办�劳动业务。强行投产造�伤亡事故��业中毒��业病等�业�害的,劳动部门�根�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建设��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验收结论��的,�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

  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议,也�以直接�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六�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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