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8条重要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此外需有防雷措施的办公建筑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9条办公建筑宜设电话总机,总机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邮电通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10条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6条空调系统宜设温控装置。
第4.2.7条对通风机、水泵、制冷压缩机等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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