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挡烟垂壁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纠错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