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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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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实施水�分�,促进水资�优化�置,��开��利用和节约��护水资�,根�《中�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水�分�是对水资��利用总�或者�分�的水��行政区域进行�级分�,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消耗的水�份�或者�用水水�份�(以下简称水�份�)。

  水资��利用总�包括地表水资��利用�和地下水资��开采�,扣除两者的���。地表水资��利用�是指在�护生�与环境和水资���续利用的��下,通过�济���技术�行的措施,在当地地表水资�中�供河�外消耗利用的水�;地下水资��开采�是指在�预�的时期内,通过�济���技术�行的措施,在�引起生�与环境�化的�件下,以凿井的方�从地下�水层中获�的��续利用的水�。

  �分�的水�是指在水资�开�利用程度已�很高或者水资�丰富的�域和行政区域或者水��件��的河网地区以�其他�适�以水资��利用总�进行水�分�的�域和行政区域,按照方便管��利于�作和水资�节约与�护�供需�调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与环境用水,确定的用于分�的水�。

  �水�分�确定的行政区域水�份�是实施用水总�控制和定�管�相结�制度的基础。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跨��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分�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分�。

  跨��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分�是指以�域为�元���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水�分�。��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分�是指以��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元,�下一级行政区域进行的水�分�。

  国际河�(�跨界�边界河�和湖泊)的水�分��适用本办法。

  第四� 跨��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分�方案由水利部所属�域管�机构(以下简称�域管�机构)商有关��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的部门批准。

  ��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分�方案由共�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的水�分�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 水�分�应当�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域与行政区域水资��件�供用水历�和现状�未��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求,妥善处�上下游�左�岸的用水关系,�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内与河�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与环境用水。

  第六� 水�分�应当以水资�综�规划为基础。

  尚未制定水资�综�规划的,�以在进行水资��其开�利用的调查评价�供需水预测和供需平衡分�的基础上,进行水�分�试点工作。跨��自治区�直辖市河�的试点方案,��域管�机构审查,报水利部批准;��自治区�直辖市境内河�的试点方案,��域管�机构审核�,由�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资�综�规划制定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水�份�确定�,试点水�分�方案�符��求的,应当�时进行调整。

  第七�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是本行政区域实施水�分�的����。

  �域管�机构在制订�域水�分�方案时,�以结��域��行政区域用水实际和�济技术�件,考虑先进��的用水水平,�考�域内有关��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水定�标准,��域综��调平衡,与有关��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确定行政区域水�份�的核算指标。

  第八� 为满足未��展用水需求和国家�大�展战略用水需求,根��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资��件,水�分�方案制订机关�以与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商预留一定的水�份�。预留水�的管���,由水�分�方案批准机关决定。

  预留水�份�尚未分��,�以将其相应的水���分�到年度水�分�方案和调度计划中。

  第�� 水�分�应当建立科学论��民主�商和行政决策相结�的分�机制。

  水�分�方案制订机关应当进行方案比选,广泛����,在民主�商�综�平衡的基础上,确定�行政区域水�份�和相应的���水��水质等控制性指标,�出水�分�方案,报批准机关审批。

  第�� 水�分�方案包括以下主�内容:

  (一)�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利用总�或者�分�的水�。

  (二)�行政区域的水�份��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三)对应于���水频率或��率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的调整和相应调度原则。

  (四)预留的水�份��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五)跨行政区域河��湖泊的边界断����径���湖泊水��水质,以�跨行政区域地下水水�地地下水水�和水质等控制指标。

  第�一� �行政区域使用跨行政区域河��湖泊和地下水水�地的水�通过河�的边界断����径��和湖泊水�以�地下水水�监控。监测水�或者水�的�时,应当监测水体的水质。

  第�二� �域管�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批准的水�分�方案和年度预测�水�以�用水需求,结�水工程�行情况,制定年度水�分�方案和调度计划,确定用水时段和用水�,实施年度总�控制和水�统一调度。

  当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或者其他��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调度预案或者��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

  第�三� 为预防�际水事纠纷的�生,在�际边界河��湖泊和跨��自治区�直辖市河段的�用水�,由�域管�机构会�有关��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批准的水�分�方案和�际边界河�(河段�湖泊)水利规划确定,并�实调度计划�计�设施以�监控措施。

  跨��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水�地的�用水�,由�域管�机构会�有关��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批准的水�分�方案和�际边界地区地下水开�利用规划确定,并�实开采计划�计�设施以�监控措施。

  第�四� �域管�机构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管�监控信�系统建设,�高水��水质监控信�采集�传输的时效性,�障水�分�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五� 已�实施或者批准的跨�域调水工程调入的水�,按照规划或者有关�议实施分�。

  第�六� �域管�机构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七�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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