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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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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的管�,防止和�少生产安全事故,根�《安全生产许���例》�《建筑起�机械安全监�管�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的考核����从业和监�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能对本人�他人�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大�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建筑施工特�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工;

  (三)建筑起�信��索工;

  (四)建筑起�机械�机;

  (五)建筑起�机械安装拆�工;

  (六)高处作业�篮安装拆�工;

  (七)��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作业。

  第四�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必须�建设主管部门考核�格,�得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作资格�书(以下简称“资格�书�),方�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考核��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申请�件�申请程��工作时��收费��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机关应当在考核�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电�等事项。

  第八�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件:

  (一)年满18周�且符�相关工�规定的年龄�求;

  (二)�医院体检�格且无妨�从事相应特�作业的疾病和生�缺陷;

  (三)�中�以上学历;

  (四)符�相应特�作业需�的其他�件。

  第��符�本规定第八�规定的人员应当�本人户�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机关�出申请,并�交相关�明�料。

  第��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的申请�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作出��或者�予��决定。

  对于��的申请,考核��机关应当�时�申请人核�准考�。

  第�一�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论和实际�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考核��机关应当自考核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绩。

  第�三�考核��机关对于考核�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资格�书;对于考核��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由。

  第�四�资格�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由考核��机关编��签�。资格�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书样��附件一(略),编�规则�附件二(略)。

  第三章 从业

  第�五��有资格�书的人员,应当��于建筑施工�业或者建筑起�机械出租��(以下简称用人��),方�从事相应的特�作业。

  第�六�用人��对于首次�得资格�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上岗�安排�少于3个月的实习�作。

  第�七�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养。

  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应当�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年�得少于24�时。

  第�八�在施工中�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有�立��止作业或者撤离�险区域,并�施工现场专�安全生产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用人��应当履行下列�责:

  (一)与�有效资格�书的特�作业人员订立劳动��;

  (二)制定并�实本��特�作业安全�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制度;

  (三)书�告知特�作业人员�章�作的�害;

  (四)�特�作业人员�供�全��格的安全防护用�和安全的作业�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作业人员�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少于24�时;

  (六)建立本��特�作业人员管�档案;

  (七)查处特�作业人员�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责。

  第二��任何��和个人�得�法涂改�倒��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转让资格�书。

  第二�一�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动工作��,任何��和个人�得以任何�由�法扣押其资格�书。

  第四章 延期�核

  第二�二�资格�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3个月内�原考核��机关申请办�延期�核手续。延期�核�格的,资格�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三�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申请延期�核,应当�交下列�料:

  (一)身份�(原件和��件);

  (二)体检�格�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明或者继续教育�明;

  (四)用人��出具的特�作业人员管�档案记录;

  (五)考核��机关规定�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四�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在资格�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核结果为��格:

  (一)超过相关工�规定年龄�求的;

  (二)身体�康状况��适应相应特�作业岗�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章�作记录达3次(�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五�考核��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交的延期�核资料�,应当根�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四�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由;

  (二)对于�交资料�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四�情形的,自��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准予延期�核手续,并在�书上注明延期�核�格,并加盖延期�核专用章。

  第二�六�考核��机关应当在资格�书有效期满�按本规定第二�五�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核�格。

  第五章 监�管�

  第二�七�考核��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考核��管�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检查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八�考核��机关应当在�年年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筑施工特�作业人员考核��和延期�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资料。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资格�书:

  (一)��人弄虚作�骗�资格�书或者办�延期�核手续的;

  (二)考核��机关工作人员�法核�资格�书的;

  (三)考核��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注销资格�书:

  (一)�法�予延期的;

  (二)��人逾期未申请办�延期�核手续的;

  (三)��人死亡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一���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结�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二�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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