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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路路政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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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 则

  �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挥公路效能,促进商��通,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和县�。乡�和专用公路��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 公路路产�法律�护,任何��或者个人�得侵��破�。

  任何��或者个人�得在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法修建建筑物�设施。

  第四� 公路路政管�应�循预防为主�管养结��综�治�原则。

  �交通行政管�部门主管全�公路路政管�工作。县级以上(�县级,下�)交通公路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行使下列�责:

  (一)�护和管�公路路产;

  (二)控制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设施的修建和使用;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法检查�制止�处���侵��破�或者��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在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内�法建筑的行为。

  第五� �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其�,与交通公路管�部门互相��,共��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 任何��或者个人都有�护公路路产的义务, 对侵��破�公路路产的行为有��阻�检举。

  对�护公路路产和�障公路完好畅通�出�出贡献的� �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部门以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公路路产�护和管�

  第七� �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进行其他��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未��人民政府批准,�止在公路上处设置收费站��费稽查站。�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第八� �止移动����破�公路界桩�界碑�防护构造 物�管�标牌�排水设施。�止任����破�公路两侧行�树木。

  第�� 在中�型公路桥��渡�上下游�100米范围内,�止进行爆破�采挖砂石�修筑堤�等作业;�止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在公路隧�中心线100米范围内,�止进行�土�采石�爆破。�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则开山�采矿��木或者其他施工作业,�得��公路路产安全。

  第�� 对实施第七��第八��第��规定�止的行为,并严�侵����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部门�以采�清��扣留作业工具或�法��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所需费用,由�法当事人承担。

  第�一� 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部门�出申请,对�能妨�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还应�公安交通管�机关申请办�有关审批手续,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工程需��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确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料以�其他物�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交���的;

  (四)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管�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五)��公路两侧行�树木的;

  (六)在铺有路�的公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轮车,以��能��公路路�的其他�输机具的;

  (七)在公路上行驶超��输车辆的。

  交通公路管�部门座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得影�公路建设规划和符�公路技术标准的�求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 申请人实施�批准的行为,应�交通公路管�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费或公路路产�用费�并按照交通公路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项义务。超��输��,就�交通公路管�部门缴纳为�障超�车辆通行而采�技术�护措施和修�路产��部分所�生的费用。

  第�三� 对未�批准实施第�一�规定的行为,并严�侵����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部门�以采�清��拆除�扣留作业工具或者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拆除所需费用由�法当事人承担;�以会�公安交通管�机关或者�独责令�法�行的车辆,就近�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处�。

  第�四� 机动车辆制造�修�厂家�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得交通公路管�部门��,�公安交通管�机关办�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交通公路管�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费。

  第�五� 交通公路管�部门应按公路技术规范在公路 沿线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对�鉴定达�到设计�载的公 路桥��渡船�隧��涵洞等,应设置明显的�载�等标志;对��的公路,应�时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修�。

  第�六� 公路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排施工时间,�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车辆安全通行,�得因施工因素引起堵车。确需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施工时间应�开交通高峰期。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守施工现场秩�,�从施工现场交通管�人员的指挥,�得抢�通行,�得��施工路�和设施。

  施工现场的施工秩�由交通公路管�部门负责检查��促。施工现场的交通秩�由公安交通管�机关负责,公路路政管�人员应�加维护,施工��应予��。

  第�七� 公安交通管�机关在处�车辆�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对涉�造�公路路产��的,应�时通知交通公路管�部门��处�或者移选交通公路管�部门处�。

  对��公路路产拒�接�处�而驾车逃跑的,交通公路管�部门�以会�公安交通管�机关或者�独进行拦截,并责令该车辆�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处�。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控制

  第�八�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国��少于20米����少于15米�县��少于10米的区域。

  新建�改建的公路,其两侧建筑红线的范围由公路建设方案的批准机关自公路建设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内,�照�款规定,公告确定。交通公路管�部门应在确定的公路两则建筑红线范围的边缘设置公路界碑。

  穿越城镇的公路,其两侧建筑红线的范围由交通公路管�部门会��级规划部门�法研究确定,由�级人民政府公告。

  第���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止新建性建筑物�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确立�修建的性建筑物�设施,�得改建�扩建,并�得改�使用性质。但邮电通讯�电力�水利�市政等国家建设项目的建筑物�设施以�公路管�设施除外。

  第二��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性建筑物�设施,应�交通公路管�部门��,并就下列�件与交通公路管�部门达��仪:

  (一)采�必�措施�护公路,�得��公路路产;

  (二)使用期内�得擅自改�原结构�使用功能,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三)�从公路改建�扩建需�。

  ���并达��议的,方��当地土地�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办�建设用地等有关审批手续。但农田作业的临时性建筑物�设施除外。

  第二�一�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进行�法建筑的,交通公路管�部门应当�时�阻;对�阻无效的,�以会�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或者�独采�清除等措施予以制止,清除费用由�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二�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埋设邮 电通讯�电力�水得�市政等国家建设项目的建筑物�设施的, 建设方应事先书��求交通公路管�部门���,�行施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三� ��本规定第七��第八��第���第� 一��第�四��第����第二��的,由交通公路管�部门 责令立��止�法行为��期补办审批手续,返还原物��� 原状�赔��失,并处以200元罚款;造�公路路产�失超过 500元的,按公路路产�失赔�费的50%罚款。

  第二�四� ��本规定第�六�第二款规定造�堵车的,由公安交通管�机关�法处罚。

  ��本规定第�六�第二款规定造�施工路�或者设施��的,由交通公路管�部门责令赔��失,并处以公路路产�失赔�费的50%罚款。

  第二�五� 阻止�妨�公路路政管�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六� 公路路政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 守�徊�舞弊�滥用��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公路管�部门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侵害管�相对 人�法�益的,应�照《国家赔�法》承担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七�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八� 本规定所称的超��输车辆是指超过公路 桥��隧��渡船的�载��高,�宽��长的�输车辆。具体标 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 公路路产赔�费�公路路产�用费收费标准由�交通行政管�部门制定,报�财政�物价管�部门批准�执行。

  收�公路路产赔�费和公路路产�用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的收费票�。公路路政管�使用的��文书,由�公路管�局统一�制。

  第三�� 本规定由�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一� 本规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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