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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完善�地补�安置制度的指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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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国土资�〔2004〕238�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厅(国土环境资�厅�国土资�局�国土资�和房屋管�局�房屋土地资�管�局�规划和国土资�局),计划�列市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局:

  为贯彻�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的决定》(国�〔2004〕28�),巩固土地市场治�整顿�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补�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地补�安置制度的指导��》。现��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地补�安置制度的指导��

  为��利用土地,�护被�地农民�法�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的决定》(国�〔2004〕28�,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地补�安置制度有关问题�出以下��:

  一�关于�地补�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级国土资�部门�会�有关部门制订�域内�县(市)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考虑被�收耕地的类型�质��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数的确定。土地补�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数,应按照��被�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数计算的�地补�安置费用,�能使被�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足以支付因�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障费用的,��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高�数;土地补�费和安置补助费�计按30�计算,尚�足以使被�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法批准�用基本农田的,�地补�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补�标准执行。

  (三)�地区片综�地价的制订。有�件的地区,�级国土资�部门�会�有关部门制订�域内�县(市)�地区片综�地价,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实行�地补�。制订区片综�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农用地等级�人�耕地数��土地供求关系�当地�济�展水平和城镇居民生活�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费的分�。按照土地补�费主�用于被�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费应在农�集体�济组织内部��分�。具体分�办法由�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收,�时农�集体�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费应全部用于被�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转和土地开�整�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地农民有必�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新择业安置。应当积�创造�件,�被�地农民�供�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在�等�件下,用地��应优先�收被�地农民就业。�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下,被�地农�集体�济组织�与用地���商,�以以�地补�安置费用入股,或以�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作价入股。农�集体�济组织和农户通过��约定以优先股的方�获�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供基本生产生活�件的,在充分�求被�地农�集体�济组织和农户��的��下,�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地工作程�

  (�)告知�地情况。在�地�法报批�,当地国土资�部门应将拟�地的用途��置�补�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形�告知被�地农�集体�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凡被�地农�集体�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土地上抢栽�抢��抢建的地上附�物和�苗,�地时一律�予补�。

  (�)确认�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部门应对拟�土地的�属�地类��积以�地上附�物�属��类�数�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地农�集体�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物产�人共�确认。

  (�一)组织�地��。在�地�法报批�,当地国土资�部门应告知被�地农�集体�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土地的补�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的�利。当事人申请��的,应按照《国土资���规定》规定的程�和有关�求组织��。

  四�关于�地实施监管

  (�二)公开�地批准事项。��法批准�收的土地,除涉�国家�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部和�级国土资�部门通过媒体�社会公示�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部门应按照《�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地所在的��组公告�地批准事项。

  (�三)支付�地补�安置费用。�地补�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应按法律规定的时��被�地农�集体�济组织拨付�地补�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部门应��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地集体�济组织内部�地补�安置费用的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四)�地批�监�检查。�级国土资�部门�对�法批准的�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检查。因�地确实导致被�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的,当地国土资�部门应积�会�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有效措施,多渠�解决好被�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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