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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补平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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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土资�部部令第33�

  《耕地�补平衡考核办法》,已�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2006年6月16日

  耕地�补平衡考核办法

  � 为加强耕地�护,规范耕地�补平衡考核工作,�促�农业建设�用耕地的��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耕地�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按照“�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法批准�用耕地的�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 国土资�部负责全国耕地�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 耕地�补平衡考核,��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 ��法批准的�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一月一日至本年�月三�一日。

  第六� 耕地�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进行,主�考核��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质�和资金。

  �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选�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 补充耕地的责任��是:

  (一)�独选�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为补充耕地的责任��;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

  (三)�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的农�集体�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

  (四)因没有�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符��求,按照��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

  (五)因耕地�备资�匮�,���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耕地开垦费在本��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

  第八� 耕地�补平衡,实行�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整�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应当按照��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整�项目补充耕地。

  第�� ��法批准�用耕地的建设��应当将所�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整�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有�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高补充耕地质�。

  第�� 补充耕地的土地开�整�项目,应当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整�专项规划,实现数��质�和生�管护相统一。

  土地开�整�项目应当根�项目管�规定进行�行性研究和设计;根�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济�件优化设计方案,努力��补充耕地的等级。土地开�整�项目竣工�,由国土资�管�部门会�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整�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一� 通过实施土地开�整�项目补充的耕地数�,�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用的耕地数�。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整�项目,应当与被�用的耕地等级相�或者高于被�用耕地的等级,按照�用耕地�积确定补充耕地�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难以��补充耕地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质�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积。

  第�二�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整�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格。

  第�三� �独选�建设项目用地�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列入工程预算。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整�项目先行�实补充耕地,但�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

  �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用耕地的,由农�集体�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项目补充耕地。

  第�四� �时符�本办法第���第�一��第�二�和第�三�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格�。

  �符�本办法第���第�一��第�二�和第�三�规定规定之一的,补充耕地考核为“��格�。

  第�五� 国土资�部�年对全国耕地�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根�国土资�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补平衡考核工作�出具体�求。

  市或者县国土资�管�部门根�上级国土资�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六�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管�部门对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考核,应当对挂钩的土地开�整�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级上报��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

  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土地开�整�项目的竣工验收�土地�更调查工作相结�。已验收�格且已通过�更调查或者�更登记确定补充耕地数�的,���进行实地核查。

  上级国土资�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管�部门耕地�补平衡考核工作和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七�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国土资�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报表,并附说明�料,��年度耕地�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于本年度�一月底�报国土资�部。

  第�八� 国土资�部对��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上报的年度耕地�补平衡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并结�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抽查情况,对��自治区�直辖市耕地�补平衡情况�出��,并在全国进行通报。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补平衡工作进行总结,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格率较低的市�县�出通报,研究改进措施,并�国土资�部�交书�报告。

  第��� 上级国土资�管�部门有�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格率较低的地区�期整改。对整改��格的,暂缓��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地审批。

  第二�� �照本办法第�四�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确定为��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期改正;逾期拒�改正的,比照《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第七�五�和《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实施�例》第四�一�的规定处罚。

  第二�一� 国土资�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守�滥用���徇�舞弊�弄虚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部
200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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