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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0月30æ—¥   ã€�考试大:我的学习ä¹�å›­,我的考试专家】
财综[2006]48�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厅(国土环境资�厅�国土资�局�国土资�和房屋管�局�房屋土地资�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业管�部,�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的决定》(国�[2004]28�)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6]31�)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部或��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积�相应等别和�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的�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制镇)��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选���法以出让等有�使用方��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建用地�用城市(�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法批地��用而实际�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积�相应等别和�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等别和�收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使用费�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高1�,�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标准详�附件1.�时,根��地行政区划�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等别,细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等别》详�附件2.今�,财政部将会�国土资�部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结��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和人�耕地�积�社会�济�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等别和�收标准,并�全社会公布。

  三�调整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分�管�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标准�高�,�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体制。�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管�方�。地方分�的70%部分,一律全�缴入�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下�)国库。

  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由国土资�部和���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在办�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收,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管�,由财政部驻���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级财政部门共�负责监�解缴。

  国土资�部和���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在办�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法足�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时将缴款通知书抄�财政部�财政部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级财政部门备查。缴款通知书应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地类��积�适用的�收等别��收标准以�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具体数�。

  市ã€�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æº�管ç�†éƒ¨é—¨å¼€å…·çš„缴款通知书å�Žï¼Œåº”当å�Šæ—¶é€šçŸ¥å¸‚ã€�县财政部门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â€�,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å�¿ä½¿ç”¨è´¹å…¨é¢�就地缴入国库。市ã€�县财政部门在缴款时,“一般缴款书â€�中收款å�•ä½�æ �填写“财政部门â€�,预算级次填写“中央和çœ�级共享收入â€�,收款国库æ �填写当地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å��称;填写预算科目时,3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å�¿ä½¿ç”¨è´¹æ”¶å…¥â€�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å�¿ä½¿ç”¨è´¹æ”¶å…¥â€�科目。国库部门办ç�†ç¼´åº“手续å�Žï¼Œå°†åŠ ç›–å›½åº“å�°ç« çš„“一般缴款书â€�第   å››ã€�五è�”退市ã€�县财政部门。市ã€�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一般缴款书â€�第四ã€�五è�”分别报é€�çœ�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已ç»�实施é�žç¨Žæ”¶å…¥æ”¶ç¼´ç®¡ç�†åˆ¶åº¦æ”¹é�©çš„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å�¿ä½¿ç”¨è´¹çš„缴库方å¼�,按照é�žç¨Žæ”¶å…¥æ”¶ç¼´ç®¡ç�†åˆ¶åº¦æ”¹é�©çš„æœ‰å…³è§„定执行。市ã€�县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å�¿ä½¿ç”¨è´¹ï¼Œå�¯ä»¥ä»Žå›½æœ‰åœŸåœ°ä½¿ç”¨æ�ƒå‡ºè®©æ”¶å…¥ç­‰è´¢æ”¿æ€§èµ„金中列支,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899项“其他土地使用æ�ƒå‡ºè®©é‡‘支出â€�等相应科目。

  国土资�部和���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的有效凭��,��法办�用地批准文件,并抄�财政部�财政部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土资�管�部门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凭��用地批准文件等,抽查核实市�县人民政府是��时足�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并按月�好与国库以�国土资�管�部门的对账工作,确�有关数�准确无误。

  严�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转�由用地��缴纳。严�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以租代��等方�,逃�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市�县人民政府凡�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收标准�时足�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的,国土资�部和���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一律�得办�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得���缓缴�挤��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

  五�认真�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清欠工作国土资�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工作,对于地方��规定��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的,�进行�项清�,并�期追缴。其中:对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的决定》(国�〔2004〕28�)�布�,�地��规定��和欠缴的,�在2006年12月31日�全部清缴完毕。2006年12月31日�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按照原有规定解缴入库;2006年12月31日以�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规定解缴入库。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一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级国库。拒�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部和���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会��级财政部门进行公示�暂�办�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应由财政部和�级财政部门在办�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六�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使用管�为�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使用管�。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由财政部会�国土资�部主��照�地国土资�管�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整��点任务分�给���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并�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护�土地整��耕地开�等开支。���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分�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统一由�级财政部门会�国土资�管�部门,主��照�地国土资�管�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积�国家和�级确定的土地开�整��点任务分�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护�土地整��耕地开�等开支。

  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支出�中的06项“耕地开�专项支出�科目,修改为12项“耕地开�专项支出�科目,增设13项“基本农田建设和�护支出��14项“土地整�支出�科目,分别�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用于上述�项支出情况。

  七�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支管�监�检查�级财政部门以�财政部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管�的监�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国土资�管�部门�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有�监�检查制度,充分�用航空��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积和耕地�积,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管�与监�。对未�法办�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和未批先用等�法批地�用地行为�用土地的,�按规定�时足�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的,以�擅自���缓缴�截留�挤��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的,�严格按照《土地管�法》以�《财政�法行为处罚处分�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按日加收滞纳金,并�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收到本通知�,�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好相关工作。此�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收标准.doc //www.landchina.com/eWebEditorNet/UploadFile/20061120195601456.doc

  附件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å�¿ä½¿ç”¨è´¹å¾�收等别。doc  //www.landchina.com/eWebEditorNet/UploadFile/20061120195636109.doc

  财政部 国土资�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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