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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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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第3�令

  章 总则

  � 为了��工程建设�大事故�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称�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失当造�人身伤亡或者�大�济�失事故。

  第三� �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件之一者为一级�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

  直接�济�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件之一者为二级�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济�失100万元以上,�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件之一者为三级�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伤20人以上;

  直接�济�失30万元以上,�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件之一者为四级�在事故:

  死亡2人以下;

  �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直接�济�失10万元以上,�满30万元。

  第四� �大事故�生�,事故�生��必须�时报告。�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科学的原则。

  第五� 建设部归�管�全国工程建设�大事故;��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管�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大事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所属��的工程建设�大事故。

  第二章 �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护

  第六� �大事故�生�,事故�生��必须以快方�,将事故的简�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生��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 �大事故�生�,事故�生��应当在24�时内写出书�报告,按第六�所列程�和部门�级上报。

  �大事故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业�称;

  事故�生的简��过�伤亡人数和直接�济�的的�步估计;

  事故�生原因的�步判断;

  事故�生�采�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

  第八� 事故�生�,事故�生��和事故�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护事故现场,采�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出书�记录,妥善�存现场��痕迹�物�,有�件的�以�照或录相。

  第三章 �大事故的调查

  第�� �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生��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加。

  必�时,调查组�以�请有关方�的专家�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和财产�失的评估工作。

  第�� 一�二级�大事故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调查组组���,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大事故由事故�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调查组组���,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生��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部门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调查组组���。

  第�一� �大事故调查组的�责:

  组织技术鉴定;

  查明事故�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失情况;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和主�责任者;

  �出事故处����防止类似事故�次�生所应采�措施的建议;

  �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 调查组有��事故�生����有关��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有关资料,任何��和个人�得拒�和�瞒。

  第�三� 任何��和个人�得以任何方�阻��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批准组�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疗门以�调查组其他�员部门。�组织调查的部门��,调查工作�告结�。

  第�五� 事故处�完毕�,事故�生��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报告,按第六�所列程��级上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六� 事故�生��瞒�报�谎报�故�拖延报告期�的,故�破�现场的,阻�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由拒�调查组查询或者拒��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供伪�的,由其所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对造��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或上级主管疗门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 对造��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其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调查组的建议,令其�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 工程建设�大事故中属于特别�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执行国务院�布的《特别�大事故调查程�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第二��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一� 本规定自1989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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