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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期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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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国土资�和房屋管�局�土地利用中心��用地��:

  为加强出让�的土地使用�管�,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管�行为,�全有�用地管�制度,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的通知》(国�[2001]15�)�建设部�国土资�部等五部委��下�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的通知》(建�房[2002]123�),结�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期管�(以下简称出让土地�期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出让��的约定,土地行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对以出让方��得的土地使用�进行�期管�,主�内容包括:

(一)�未按期缴纳地价款的��催收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相关税费;

(二)�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相关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办���《国有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

(三)�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建设;

(四)对竣工项目的地价款进行核实;

(五)对土地使用�抵押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

(六)对办�预售许��出具地价款交纳情况;

(七)根��让方履行出让��的情况�相关部门�供�良行为预警信�的�步��;

(八)其他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土地出让�期管�工作。

  三�出让土地�期管�工作由北京市国土资�和房屋管�局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承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法出让土地使用�的�期管�工作。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约定的期�缴纳地价款。在付款期�到期�10日�未交清地价款的,由利用中心�欠款者下�《缴纳地价款通知�》,告知其所欠缴的款��缴纳时间��约责任;对于延期付款的,利用中心按出让��约定�出让方收缴未付款项的滞纳金;对于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根���约定,出让方有�解除出让��,��定金��退还,并�追究�约赔�责任。

  五�对于按照��约定期�交清全部地价款�相关税费或虽未按期付款,但已交清地价款�相应的资金�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土地使用者,利用中心应当按照出让��约定�北京市�属登记事务中心或房屋土地�属登记部门(以下简称�属登记部门)开具《��函》,通知��《国有土地使用�》。

  六�土地使用者以出让的土地使用�设定抵押的,应当按照出让��约定交清地价款�相应契税,如逾期付款的应交清相应的资金�用费�滞纳金。符�上述�件的,利用中心应开具地价款交纳情况说明,�属登记部门办�抵押登记时应予以核实。

  七�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约定的开�建设期�对土地进行开�建设。对于未按期动土施工�未按期完���约定工程�或未按期竣工的,利用中心应查实情况,确定是�构�闲置土地,并�出�步处���报市局审定;对于�认定�按照出让��约定的开�建设期�对土地进行开�建设或申请延期�无正当�由的,予以警告或�收土地出让金1%的�约金;对于构�闲置土地的移交北京市土地整�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

  八�项目工程在施过程中,对于新增建筑�积,�规划部门审核符�规划�求的,我局�用地���收新增部分的地价款;对于�规划部门审核�符�规划�求或未补办规划手续的,�属登记部门在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时,应注明其部�和�积,我局�予�收地价款并�得��《房屋所有��》。

  ��土地使用者在项目竣工实测�,应�时到�属登记部门申请办�领�《房屋所有��》的有关手续。�属登记部门在��申请�应�利用中心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但在开函�应审查竣工建筑物是�符�下列文件的规定:对于2002年1月1日以�竣工的项目,按照《关于办�规划许��件与房地�属�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城规�[1999]388�)的规定执行;对于2002年1月1日以�竣工的项目,按照《关于新建房屋�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2002]874�)的规定执行。

  ��从2003年5月1日起签订的土地出让��应明确约定��用途在建筑中所处的部�,以便于测绘。

  �属登记部门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时,应根�实测建筑�积和实测土地�积,按照出让��中出让土地的��用途�出让范围开具。原则上一份出让��对应一份《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并附具宗地实测图一份和《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有两�以上用途的应分别列明��用途的地上�地下建筑�积。

  2003年5月1日以�签订的土地出让��,�能明确��用途的部��出让范围的,�属登记部门��登记�,由出让部门或利用中心先行确认出让土地��用途的具体部��范围,实测��属登记部门按上述�求出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

  �一�利用中心应根�《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对�出让项目进行地价款核实,对于符�规划�求�相关规定的,应按实测数��拟补充�议报市局审批�签订。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补充�议终确认的地价款数�交清地价款�相应税费,利用中心应按补充�议确认的终建筑�积和土地�积等事项��属登记部门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通知其��《房屋所有��》。

  竣工的商�房项目,符�规划批准�件且在商�房预售许���许销售范围内的商�房,�按�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先行为开��业办��始登记�为购房人核�《房屋所有�》,其余部分�其他项目,�属登记部门应严格把关,必须在办�地价款核实��能办���手续。

  �二�对于竣工项目核实地价款比出让��约定的地价款�少的,利用中心�先行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在土地使用者与我局签订补充�议确定退款数��,利用中心�以�市财政局开具办�退款手续的函件,土地使用者凭该函件和出让��补充�议到市财政局办�有关退款手续。

  �三�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约定的土地使用�件和规划用途利用土地。对于已�办�预(销)售手续或买�手续的宗地�得�更使用用途;对于出让地�范围内的�区绿地�公共用地和其他公益性设施用地等�得�更为�宅�商业或其他��性用地。市局��区县局�得为以上�更办�有关房地�更手续。

  对于�规划部门批准并�我局���更土地用途或使用�件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得规划部门批准文件�10日内到我局办�出让���更�相关手续。出让��地价款需�调整的,按我局�新审定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

  对于以招标����挂牌出让方��得土地使用�申请�更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件的,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新批准的规划�件�新以招标����或挂牌方�公开交易。

  �四�对于法定�称�法定地���系方�等事项�更的,土地使用者应�有关文件,于�更事项�生�10日内到我局办�相关的�更手续。

  �五�利用中心应将土地使用�出让�转让�租�的情况按月�季�年�市局报�统计情况。

  �六�对于�法机关查�或对出让地��房屋采�了其他强制性或�制性的措施时,我局相关部门�利用中心�得为用地��办�抵押�转让�预售(销售)�过户等转移手续。对于查�房地产�属�清或��查�的情形,我局相关部门�利用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时�法院作出书�说明并报市局。

  �七�土地使用者应严格履行出让��约定的义务,�法行使出让��约定的�利,如有严��约或��抵制出让土地�期管�的行为,市局将在�良行为预警信�系统公示,��法律有关规定的由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处�。

  �八�利用中心�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本通知的规定�法开展出让土地�期管�。�属登记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登记��手续。市国土房管局将定期对�区县局和利用中心��属登记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本通知自�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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