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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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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0�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办法》已�国家�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
二○○二年�月二��日

  � 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项目实施质�,�高投资效益,��《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是指�用招标投标方�为�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选择�确定项目承担��的活动。

  第三�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和个人�得以任何方��法干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 国家�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贸委)负责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工作,���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委(�委)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工作。

  第五� 国家�贸委根�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国民�济�展急需解决的产业共性�关键性和�瞻性的�大技术问题在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装备研制项目选项范围内确定招标项目。

  第六�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第七�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项目��知识产�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国家安全�秘密,�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八� 采�公开招标方�的,招标机构应当根�国家�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网等媒体上�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业资格�求;

  (四)招标机构的�称�地���系方�;

  (五)获�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投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45个工作日。

  第�� 采�邀请招标形�的,应当�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业�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载明第八�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 招标机构应当�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国家�贸委审定��出。对专业性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的�业进行资格预审��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所应具备的技术�件�资格和业绩;

  (三)项目�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国家�贸委对项目实施�供的政策支�和资金;

  (六)中标方对项目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时间�求;

  (八)投标文件的格��内容�求;

  (�)�交投标文件的方��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一� 根�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招标�以分两个阶段进行:阶段招标主�是�得投标者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第二阶段招标按本办法第二��第二�一�第二�二�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二� 国家�贸委与招标机构综�考虑有关因素,共�商定标底。

  第�三�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以书�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部分。

  第�四� 国家�贸委决定撤销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以书�形��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消招标,导致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当以书�形�报国家�贸委批准,并�社会公开说明。

  第�五� 投标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内注册的�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加投标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与招标文件�求相适应的技术�件;

  (二)招标文件�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良好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第�六� 符�招标公告�求的投标人,���加投标。鼓励�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标。

  第�七� 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内�招标机构�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求�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部分。

  第�八�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邀请所有投标人�加,并公开进行。

  第���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国家�贸委和招标机构的代表�技术��济�法律等方�的专家组�,人数�少于9人,人选须�国家�贸委审定。技术��济�法律等方�的外�专家人数�得少于评标委员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

  评标委员会�员�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得与投标人串通,�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法�益。

  第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确定2至3个拟中标方,形�评标报告�交国家�贸委。

  第二�一� 国家�贸委接到评标报告�7个工作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确定中标方,并通知招标机构。

  第二�二� 招标机构接到国家�贸委确定中标方的通知�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出《中标通知书》,�时��标的投标方�出《�标通知书》。

  第二�三� �招标投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应当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为��,由国家�贸委委托项目主���与承担��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招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享�相关政策。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国家�贸委�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第二�四� 招标项目的实施管��资金使用�鉴定验收�项目调整等按《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办法》和《新产�新技术鉴定验收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五�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委(�委)���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办法。

  第二�六� 本办法由国家�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七�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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