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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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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法规[2005]1282�  

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部�交通部�信�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为�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国办�[2004]56�)精神,加强�作��,形��力,�法共��好招投标行政监�工作,�商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部�交通部�信�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为此,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暂行办法》,现��你们,请按此�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暂行办法

  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和改�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

  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暂行办法

  � 为贯彻�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国办�〔2004〕56�)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的�责分工��的通知》(国办�〔2000〕34�),加强�有关部门沟通�系,�法共��好招标投标行政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建立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旨在:

  (一)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规定的统一,形��力,�法正确履行行政监��责;

  (二)�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过程中存在的�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进行。

  第三� 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由国家�展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部�交通部�信�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

  国家�展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牵头��。

  第四� 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的主��责范围:

  (一)分�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

  (二)�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过程中�生的矛盾和分�;

  (三)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交�有关�料�文件;

  (四)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范本文件时的�调和衔接;

  (五)加强部门之间以�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执法活动方�的沟通;

  (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检查和调研;

  (七)研究涉�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事项;

  (八)研究需呈报国务院的涉�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大事项。

  上述�责范围,�包括政府采购的货物��务招标投标,出�商���招标投标,以�标的在境外的对外�济�作项目和对外�助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五� 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采�定期�席会议的形�。国家�展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部�交通部�信�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指定一�或两��局长为�席会议�员。

  第六� 招标投标部际�席会议�年�开一次例会,一般安排在�年7月。会议由国家�展改�委分管副主任�集并主�。必�时,�席会议�员���以�议�开会议。根�工作需�,�邀请相关���加会议。�次会议具体议程�议题,由国家�展改�委与�席会议�员会商确定并�文通知。

  第七� 招标投标部际�席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商一致�的原则形�部际�席会议纪�,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员�������。��大问题,��员应�时请示本部门领导。

  第八� 招标投标部际�席会议��员在会�应主动研究有关工作,认真准备�料,按时�加会议。

  会议结��,��员应�时�本部门领导报告,并根�会议纪�精神,按照�能分工组织�实。

  第�� 招标投标部际�席会议下设�络员工作�组,由��员��指定一�或两�相关�局的处长组�,负责对工作中�到的问题和拟�交部际�席会议讨论的内容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商。

  第�� �络员工作�组��年�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或�员���求,��开�络员工作�组临时会议。

  第�一� 招标投标部际�席会议�员和�络员��,�由�部门研究确定��行��。

  第�二� �有关行政监�部门��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管�办法。

  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员��在制定涉�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综�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时,应当充分�商。

  �行业和专业普�适用的招标投标规则,由国家�展改�委会�部际�调机制�员��共�起�并�布实施;其他涉�招标投标的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情况采�会签或者其他方��求�����。对在制定招标投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的分�,由国家�展改�委牵头,�方充分�商,也��请招标投标部际�席会议研究处�。

  第�三� 招标投标部际�调机制在国家�展改�委法规�设立办公室,负责办�部际�调机制的日常事务,具体�责是:

  (一)汇总拟�请部际�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组织�络员工作�组会议;

  (三)筹备部际�席会议;

  (四)�拟和��部际�席会议纪�;

  (五)��员��和有关方��供部际�席会议公共信�;

  (六)办�部际�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 本办法由国家�展改�委商有关部门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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