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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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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73�令

  章 总则

  �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的�法�益,�高安装�维修质�和�务水平,根�《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管�,应当�守本规定。

  第三� 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法�益的原则。

  第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以下简称燃气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管�工作。

  第六� 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七�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业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以上有工程��济�会计等专业技术�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称的人员�少于2人;

  (三)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制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的资质标准,其�件�得低于�款的规定。

  第八�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业,应当��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部门审查批准(�设区的城市和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资质�书》(以下简称《资质�书》),并�《资质�书》到工商行政管�部门办�注册登记�,方�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部门应当将�得《资质�书》的�业��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其监�检查。

  �得《资质�书》的安装�维修�业由燃气管�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社会公布。

  第�� 燃气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 �得燃气管�部门��的《�业技能岗��书》(以下简称《岗��书》),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一�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部门应当收回其《岗��书》:

  (一)�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二)��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三)欺诈用户,乱收费的。

  第�二�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执业,�得以个人�义承�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 《资质�书》和《岗��书》的格�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 任何��和个人�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资质�书》或者《岗��书》。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五�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有《资质�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业进行。

  第�六�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业��用户安装申请时,�得�定用户购买本�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

  第�七�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料和�件。

  第�八� 对用户�供的�符�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出�符�安全的安装�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业应当拒�安装。

  第���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表�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燃气供应�业��,�得移动燃气计�表�表�设施。

  第二��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格�书。

  �格�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业的�称�地��电��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格�书上签�。

  第二�一� 未通气的管�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还应当�燃气供应�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格�,方�通气使用。

  通气验收��格,确属安装质�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业应当�费�新安装。

  第二�二�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修期,�修期�得低于1年。

  第二�三�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的�业,应当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业设立的,或者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业。

  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业应当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业签订维修委托�议。

  第二�四� 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业接到用户报修�,应当在24�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第二�五�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对本�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

  第二�六�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业,应当建立�全管�制度和规范化�务标准。

  第二�七�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用户收�费用。

  第二�八�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燃气管�部门报�相关报表。

  第二��� 任何��和个人�现燃气事故�,应当立�切断气�,采�通风�防�等措施,并�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规定》和《城市燃气管�办法》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进行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部门�销《资质�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资质�书》;

  (二)年检��格的�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生燃气事故;

  (四)未�燃气供应�业��,移动燃气计�表�表�设施。

  燃气管�部门�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资质�书》�,应当�请工商行政管�部门�销其�业执照。

  第三�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定用户购买本�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

  (二)�用无《岗��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二�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三� 无《资质�书》的�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四�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义承�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五�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第三�六� 燃气管�部门工作人员严�失��索贿�贿或者侵害�业�法�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七�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八�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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