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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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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年八月�七日

  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为了加强对国家�大建设项目的监�,��工程质�和资金安全,�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 对国家�大建设项目的监�,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进行稽察。

  第三�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由国家�展计划 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 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是监�与被监�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与��干预被稽察��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管�活动。

  第五� 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稽察特派员一般�备三至五�助�,�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其助�,�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其助�的日常管�工作。

  第七�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责:

  (一)监�被稽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被稽察��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的财务会计资料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法性;

  (四)对被稽察��主�负责人的��管�行为进行评价,�出奖惩建议。

  第八� 一�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年对�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以根�实际需�,�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以采�下列方�:

  (一)��被稽察��主�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加被稽察��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会计�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的财务�资金状况,��工了解情况�����,必�时�求被稽察��主�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的资金使用�工程质�和��管�情况。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根�需�,�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稽察,也�以�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加稽察工作。

  第�� 被稽察��应当接�稽察特派员�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稽察特派员�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过程中的�大事项,�得拒���匿�伪报。

  第�一�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供被稽察��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银行的�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现的问题,应当�被稽察��核实情况,����;被稽察���出异议的,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以根�具体情况进行�核。

  第�三� 稽察特派员�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应当�时�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 �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进度等情况的分�评价;被稽察��主�负责人��管�业绩的分�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处�建议;国家�展计划委员会�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出,由国家�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报告。

  第�五�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现被稽察��的行为有�能��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国有资产�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益以�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时�国家�展计划委员会�出专题报告。

  第�六� 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任�。

  稽察特派员由�(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原则,廉�自�,忠实履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七�稽察特派员助�由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任�。

  稽察特派员助�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原则,廉�自�,忠实履行�责,�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分�和判断能力;

  (四)�过专门培训。

  第�八�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其助�,应当�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加。

  第��� 稽察特派员�其助�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制度,负责�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其助��为专�。

  第二��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原则,�得派至其曾�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高级管�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一�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二� 稽察特派员�其助��得泄露被稽察��的商业秘密。

  第二�三� 稽察特派员�其助�在履行�责中,�得接�被稽察��的任何馈赠�报酬��利待�,�得在被稽察��报销费用,�得�加被稽察��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旅游�出访等活动,�得在被稽察��为自己�亲�或者其他人谋��利。

  第二�四� 稽察特派员�其助�在稽察工作中�绩�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出�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五� 稽察特派员�其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的�大�法�纪问题�匿�报或者严�失�的;

  (二)与被稽察��串通编造虚�稽察报告的;

  (三)有��本办法第二�二��第二�三�所列行为的。第二�六� 被稽察���现稽察特派员�其助�有本办法第二�二��第二�三��第二�五�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国家�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七� 被稽察����建设项目建设和管�规定的,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以根�情节轻�作出以下处�决定:

  (一)�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项目建设;

  (五)暂�有关地区�部门�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

  �大的处�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八�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出�期整改通知书�,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应当根�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 被稽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务;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阻�稽察特派员�法履行�责的;

  (二)拒��无故拖延�稽察特派员�供财务�工程质����管�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稽察特派员�法履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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