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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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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规定>的决定》已�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法�益,明确管��修缮责任,�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的所有��规定的范围行使�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工作。

  第五�: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城市规划�房地产管��消防和环境�护等部门的�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商�公平��的原则,正确处�毗连关系。

  第六�: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屋��楼��厨房�厕所以�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得多��独�。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得有�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时,应�得�所有人一致��,并签定书��议。

  第八�: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共有部�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得其他所有人的书���。

  第��:异产毗连房屋�生自然��(因��抗力造�的��,视�自然��),所需修缮费用�下列原则处�: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而涉�的相邻部�的修缮),按两侧�分�,�由�侧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与顶棚部�,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上人房盖,由修缮所�范围覆盖下�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2.�上人屋盖(包括屋�和周边护拦),如为�层所共用,由修缮所�范围覆盖下�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其余一�由修缮所�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五)楼梯�楼梯间(包括出屋�部分)的修缮:

  1.�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2.为�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必�的装饰,由�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电照�沟管�垃圾��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第��: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应当按照本规定�时修缮,�得拖延或者拒�。

  第�一�:因使用�当造�异产毗连房屋��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第�二�: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房屋�险行为的,应当�时排除�险;他方有�采�必�措施,防止�险�生;造��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

  第�三�: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利范围,侵害他方�益的,应�止侵害,并赔�由此而造�的�失。

  第�四�: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生纠纷的,�以�商解决。�愿�商或者�商��的,�以�法申请仲�或者�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异产毗连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时治�。

  第�六�: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组�房屋管�组织,也�委托其它组织,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管�工作。

  第�七�: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房,其共有部�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行规定。

  第�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定,结�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一�:本规定自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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