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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规定>的决定》已�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æ�¡ï¼šä¸ºåŠ å¼ºåŸŽå¸‚å¼‚äº§æ¯—è¿žæˆ¿å±‹çš„ç®¡ç�†ï¼Œç»´æŠ¤æˆ¿å±‹æ‰€æœ‰äººã€�使用人的å�ˆæ³•æ�ƒç›Šï¼Œæ˜Žç¡®ç®¡ç�†ã€�修缮责任,ä¿�障房屋的æ£å¸¸ä½¿ç”¨ï¼Œç‰¹åˆ¶å®šæœ¬è§„定。
  第二�: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ã€�共用设备和附属建ç‘,而为ä¸�å�Œæ‰€æœ‰äººæ‰€æœ‰çš„æˆ¿å±‹ã€‚
  第三æ�¡ï¼šå¼‚äº§æ¯—è¿žæˆ¿å±‹çš„æ‰€æœ‰äººæŒ‰ç…§åŸŽå¸‚æˆ¿åœ°äº§è¡Œæ”¿ä¸»ç®¡éƒ¨é—¨æ ¸å�‘的所有æ�ƒè¯�规定的范围行使æ�ƒåˆ©ï¼Œå¹¶æ‰¿æ‹…相应的义务。
  第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工作。
  第五æ�¡ï¼šæ‰€æœ‰äººå’Œä½¿ç”¨äººå¯¹æˆ¿å±‹çš„使用和修缮,必须符å�ˆåŸŽå¸‚规划ã€�房地产管ç�†ã€�消防和环境ä¿�护ç‰éƒ¨é—¨çš„è¦�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ã€�å…±å�Œå��商ã€�公平å�ˆç�†çš„原则,æ£ç¡®å¤„ç�†æ¯—连关系。
ã€€ã€€ç¬¬å…æ�¡ï¼šæ‰€æœ‰äººå’Œä½¿ç”¨äººå¯¹å…±æœ‰ã€�共用的门厅ã€�阳å�°ã€�屋é�¢ã€�楼é�“ã€�厨房ã€�厕所以å�Šé™¢è·¯ã€�上下水设施ç‰ï¼Œåº”å…±å�Œå�ˆç�†ä½¿ç”¨å¹¶æ‰¿æ‹…相应的义务;除å�¦æœ‰çº¦å®šå¤–,任何一方ä¸�得多å� ã€�独å� 。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得有�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æ�¡ï¼šå¼‚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ä½�时,应å�–å¾—å�„所有人一致å�Œæ„�,并ç¾å®šä¹¦é�¢å��议。
  第八�: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共有部�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得其他所有人的书���。
  第ä¹�æ�¡ï¼šå¼‚产毗连房屋å�‘生自然æ�Ÿå��ï¼ˆå› ä¸�å�¯æŠ—åŠ›é€ æˆ�çš„æ�Ÿå��,视å�Œè‡ªç„¶æ�Ÿå��),所需修缮费用ä¾�下列原则处ç�†ï¼š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ä¸çš„基础ã€�柱ã€�æ¢�ã€�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é¢�比例分担。
ã€€ã€€ï¼ˆäºŒï¼‰å…±æœ‰å¢™ä½“çš„ä¿®ç¼®ï¼ˆåŒ…æ‹¬å› ç»“æž„éœ€è¦�而涉å�Šçš„相邻部ä½�的修缮),按两侧å�‡åˆ†å�Žï¼Œå†�ç”±æ¯�侧房屋所有人按份é¢�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与顶棚部�,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上人房盖,由修缮所�范围覆盖下�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2.�上人屋盖(包括屋�和周边护拦),如为�层所共用,由修缮所�范围覆盖下�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其余一�由修缮所�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五)楼梯�楼梯间(包括出屋�部分)的修缮:
  1.�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2.为�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比例分担。
  (å…)房屋共用部ä½�å¿…è¦�的装饰,由å�—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é¢�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ã€�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ç‘(如电梯ã€�æ°´æ³µã€�æš–æ°”ã€�æ°´å�«ã€�电照ã€�沟管ã€�垃圾é�“ã€�åŒ–ç²ªæ± ç‰ï¼‰çš„修缮,由所有人按份é¢�比例分担。
  第��: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应当按照本规定�时修缮,�得拖延或者拒�。
  第å��一æ�¡ï¼šå› 使用ä¸�å½“é€ æˆ�异产毗连房屋æ�Ÿå��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第å��二æ�¡ï¼šå¼‚äº§æ¯—è¿žæˆ¿å±‹çš„ä¸€æ–¹æ‰€æœ‰äººæˆ–ä½¿ç”¨äººæœ‰é€ æˆ�房屋å�±é™©è¡Œä¸ºçš„,应当å�Šæ—¶æŽ’除å�±é™©ï¼›ä»–方有æ�ƒé‡‡å�–å¿…è¦�措施,防æ¢å�±é™©å�‘ç”Ÿï¼›é€ æˆ�æ�Ÿå¤±çš„,责任方应当负责赔å�¿ã€‚
  第å��三æ�¡ï¼šå¼‚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æ�ƒåˆ©èŒƒå›´ï¼Œä¾µå®³ä»–æ–¹æ�ƒç›Šçš„,应å�œæ¢ä¾µå®³ï¼Œå¹¶èµ”å�¿ç”±æ¤è€Œé€ æˆ�çš„æ�Ÿå¤±ã€‚
  第å��å››æ�¡ï¼šå¼‚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å�‘ç”Ÿçº çº·çš„ï¼Œå�¯ä»¥å��商解决。ä¸�æ„¿å��商或者å��商ä¸�æˆ�的,å�¯ä»¥ä¾�法申请仲è£�或者å�‘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异产毗连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时治�。
  第å��å…æ�¡ï¼šå¼‚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å�¯ç»„æˆ�房屋管ç�†ç»„织,也å�¯å§”托其它组织,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ã€�修缮ç‰ç®¡ç�†å·¥ä½œã€‚
  第�七�: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房,其共有部�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行规定。
  第�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定,结�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一�:本规定自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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