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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型墙体�料开�利用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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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人民政府令第171�

  《浙江�新型墙体�料开�利用管�办法》

  《浙江�新型墙体�料开�利用管�办法》已��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长
二○○四年三月�八日

浙江�新型墙体�料开�利用管�办法

  � 为促进新型墙体�料的开�利用和节能建筑的推广,节能利废,�护耕地和生�环境,�高社会和�济效益,根�国家有关规定,结�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料以�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和个人,�须�守本办法。

  第三�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料系指�粘土墙体�料(��粘土瓦)。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料�其他节能技术,达到国家和本�规定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料开�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把�展新型墙体�料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展规划。

  第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墙�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料开�利用工作,其所属的�展新型墙体�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料开�利用的管�工作,业务上�上级新墙办指导。�级新墙办应当�备专�人员,加强力�,实行目标责任管�。

  新型墙体�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管�工作,由�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级墙�主管部门共�负责。

  �级�贸�计划�建设�国土资��水利�质�技监�环��财政�价格�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自的�责,共��好新型墙体�料开�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 �级新墙办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料开�利用的法规�规章�国家和�有关规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检查;

  (二)编制新型墙体�料开�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调新型墙体�料科研�生产�产�认定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收�管�和使用新型墙体�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料开�利用工作的信�交��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相关管�工作;

  (七)�调解决新型墙体�料开�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新墙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七� 对在新型墙体�料的开�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出显著�绩的��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 除�墙�主管部门确定的�僻山区�边远海岛外,�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业;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业�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

  ���款规定的,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予办�土地使用��采矿许��和临时用地许��。

  第�� 本�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墙体部分,�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屋顶屋��围墙和临时建筑�止使用粘土制�。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承�墙应当�步�少使用粘土制�。

  农�建筑工程(�农民自建�房)应当�步�少使用实心粘土制�,�倡使用新型墙体�料。

  第�� �地应当充分利用符�产�标准和安全的�粘土类资�和江�河�湖�海泥�其他废弃资�生产新型墙体�料。�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料符�国家《资�综�利用目录》和《享�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料目录》的,�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享�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 �业生产新型墙体�料必须符�产�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新墙办应当�助�质�技术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对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地方标准的,�级新墙办应当�促生产�业制订�业标准,报当地质�技术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标准或质��安全性能达�到标准的墙体�料。

  第�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时制定使用新型墙体�料和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求。�新墙办应当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好有关工作。

  第�三� 设计��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料和节能建筑技术,并严格按照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 在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房),建设��或个人必须按�平方米建筑�积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建设��或个人�专项基金预缴款凭�,�有关主管部门办�建筑工程规划许��或施工许��。

  第�五� 专项基金实行分级�收。�(部)属��的建筑工程,由�新墙办负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新墙办负责�收。

  �收专项基金,统一使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基金专用票�。

  第�六�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为:

  (一)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料生产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二)新型墙体�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开�与推广;

  (三)�展新型墙体�料的宣传;

  (四)�地方�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展新型墙体�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基金使用形�为贴�和补助以�国家认�的其他形�。

  第�七�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以下简称空心粘土制�)的,在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新墙办验收,按一定比例退还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料和空心粘土制��墙体�料总用�比例�于60%的,�予退还。达到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料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制�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建筑工程符�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高10%.第�八� 县级新墙办�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2%上缴市级新墙办,3%上缴�新墙办;市级新墙办�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5%上缴�新墙办。

  第��� 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实行收支两�线,接��级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墙办的监�检查。按规定应当缴纳专项基金的��和个人必须按时�足�缴纳,任何地区���和个人�得����缓�专项基金,也�得截留��支�平调和挪用。

  �级新墙办的管��费纳入�级财政预算。

  第二�� �级新墙办应当按照�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报�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新墙办备案。

  第二�一� 专项基金�收�使用和管�的具体办法,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墙�主管部门�行制定,报�人民政府备案。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二� ��本办法第八�款规定的,由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三� ��本办法第��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四� ��本办法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质�技术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自的�责�法处�。

  第二�五� ��本办法第�四�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主管部门责令其�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规定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六� ��本办法第���规定,截留��支�平调�挪用专项基金的,由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照国家和本�有关规定处�。

  第二�七� �级新墙办应当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墙��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质�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委托符�法定�件的新墙办,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二�八�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墙办�其工作人员��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本办法第八�所列情形给予办�土地使用��采矿许��和临时用地许��的;

  (二)�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玩忽�守�徇�舞弊的行为。

  第二��� ��本办法规定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人民政府�布的《浙江�新型墙体�料开�利用管�办法》�时废止。

  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直属���,�委�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办公厅,�军区,�法院,�检察院。 

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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