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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质���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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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财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金管�,�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金管�暂行办法》。现�给你们,请结�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金管�暂行办法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二日

  建设工程质���金管�暂行办法

  �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金(�修金)管�,�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金(�修金)(以下简称��金)是指�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承包��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二个月或二�四个月,具体�由��承包�方在��中约定。

  第三� �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款中对涉���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金预留�返还方�;

  (二)��金预留比例�期�;

  (三)��金是�计付利�,如计付利�,利�的计算方�;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计算方�;

  (五)��金预留�返还�工程维修质��费用等争议的处�程�;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

  第四�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金的管�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金�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包方被撤销,��金�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管�,由使用��代行�包人�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金方�的,��承包�方�以约定将��金交由金�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担��工程质��险等其他��方�的,�包人�得�预留��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包人应按照��约定�时�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金。

  第七�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5%左�的比例预留��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金方�的,预留��金的比例��照执行。

  第八�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维修费用。如承包人�维修也�承担费用,�包人�按��约定扣除��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除对工程的一般�失赔�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的缺陷,�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承担费用,且�包人�得从��金中扣除费用。

  第��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约定的责任,到期�,承包人��包人申请返还��金。

  第��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金申请�,应于14日内会�承包人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包人应当在核实�14日内将��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并承担�约责任。�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金申请�14日内�予答�,�催告�14日内��予答�,视�认�承包人的返还��金申请。

  第�一� �包人和承包人对��金预留�返还以�工程维修质��费用有争议,按承包��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处�。

  第�二�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与分包��有关��金的�利与义务的约定,�照本办法中�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三�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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