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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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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 为规范管��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确��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的科学性���性�公正性,增加评标工作的�明度,根�《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路有形建设市场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简称“评委专家库�,其�员简称评委专家),是指从事过�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建设管�工作,并具有较高�论水平和实践�验,�得评委专家资格�书的工程��济管�人员组�的人�库。

  第三� 评委专家库主�为�路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物资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供相关评委专家。

  第四� 评委专家库分技术��济两大类,���路建设工程需�设线路�桥��隧��站场�四电�概预算等��专业。

  第二章 评委专家库管�

  第五� �路一�二级有形建设市场的评委专家库分别由��部和��路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由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日常管�。

  第六� 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评委专家库日常管�,其主��责是:

  1.负责建立评委专家档案,对评委专家资质进行审查和定期考核;

  2.负责对评委专家评标定标工作进行监�和管�;

  3.监��机抽�评委专家工作,对�符��件的或因故�能�加评标工作的评委专家,负责监�进行二次抽�或补充抽�;

  第三章 评委专家�件和审批

  第七� 评委专家应是在专业上有影�的,在�或离退休的�路建设工程技术�管�人员。评委专家应具备以下�件:

  1.熟悉�路建设市场和�路建设工程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验;

  2.自觉�守招标评标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自律,敢于��原则,抵制�正之风;

  3.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称,并且从事�路建设工程技术�管�工作满8年;

  4.身体�康,胜任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年龄,原则上女�超过60周�,男�超过65周�。

  第八� 评委专家库的组�人员由�路建设系统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科研�院校等��按�求推�或个人自�,�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得部建设管��统一�刷的资格�书�,进入评委专家库。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的产生

  第�� 组织招标活动时,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济管�专家由招标人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监�下,通过微机软件�摇��抽签等方�从评委专家库相关专业中�机选定。其选定人数在招标文件报批时,由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新抽选。

  一�选定的评委专家与该项目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能影�评标的公正性;

  二�评委专家因故�能出席的。

  若评委专家库�能�供相关专业专家,�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

  第�� 评委专家选定�,由招标人�时书�或电�直接通知本人。

  第五章 评委专家的�利和义务

  第�一� �利一�对投标��的标书�表自己的��和�留自己的看法;

  二���任何干预,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决定或者推�中标��(中标方案);

  三�对评委专家库的管�工作�出��和建议;

  四�按规定�得评审费用。

  第�二� 评委专家在�加评标工作期间,其往返旅差费�食宿费�由招标人负责。

  专家评审费用由招标人计付。

  第�三� 义务一�根�招标人�机抽样组�的评标委员会��,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管�与招标人的组织下,�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管�,按规定�加评标定标活动;

  二�客观公正地�表��,评价投标文件;

  三�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密;

  四�承担失误或过错责任。

  第六章 纪律

  第�四� 评委专家库由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专人负责管�,专家库资料�得�任何��或个人泄露。需调阅有关资料时,须�招投标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 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标人对�机抽�(或更�)评委专家的结果,应严格�密,在评标工作结���得�外泄露。

  第�六� ��机抽�选定的评委专家,接到招标人通知�,应�时报到。因故�能�加评标�须���招标人请�。

  第�七� 评委专家在�加评标活动期间,应�从评标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公正�科学�严肃地进行评标,在评标中�得以任何方��投标利害人�露有关情况。

  评委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如�现有泄密行为,�招投标办公室核实,立��消其评委专家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八� 评委专家在�加评标工作期间,�得与投标人接触,�得接�投标人的任何馈赠和宴请。

  第��� 评委专家库管�人员和评委专家��纪律�徇�舞弊,失去公正行为的,报原审批部门���,�消其评委资格。构�犯罪的,�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 本办法的解释�在��部建设管��。

  第二�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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