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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行政�决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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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行政�决行为,维护拆�当事人的�法�益,根�《城市房屋拆�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 按照《城市房屋拆�管��例》的规定,因拆�人与被拆�人就��期��补�方��补�标准以���过渡方��过渡期�等原因达���议,当事人申请�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行政�决工作。房屋拆�管�部门�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履行行政�决�责。

  第四� 行政�决应当以事实为���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时的原则。

  第五� 拆�人申请行政�决,应当�交下列资料:

  (一)�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明;

  (三)被拆�房屋�属�明�料;

  (四)被拆�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商记录;

  (七)未达��议的被拆�人比例�原因;

  (八)其他与�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 被拆�人申请行政�决,应当�交下列资料:

  (一)�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明;

  (三)被拆�房屋的�属�明;

  (四)申请�决的�由�相关�明�料;

  (五)房屋拆�管�部门认为应当�供的与行政�决有关的其他�料。

  第七� 未达�拆�补�安置�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管�部门在���决申请�,应当进行��。具体标准�程�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管�部门规定。

  第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管�部门�予��行政�决申请:

  (一)对拆�许���法性�出行政�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是拆�当事人的;

  (三)拆�当事人达�补�安置�议��生��纠纷,或者行政�决�出�,当事人就�一事由�次申请�决的;

  (四)房屋已��失的;

  (五)房屋拆�管�部门认为�法�予��的其他情形。

  对�决申请�予��的,房屋拆�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通知申请人。

  第�� 房屋拆�管�部门��房屋拆��决申请�,�审核,资料�全�符����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出�决��通知书;申请�决资料��全�需�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告知申请人,�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时间从申请人补�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 房屋拆�管�部门��房屋拆��决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进行:

  (一)�被申请人�达房屋拆��决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的�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管�部门必须充分��当事人的��,对当事人�出的事实��由和��进行�核;对当事人�出的���求应当采纳。房屋拆�管�部门�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出�害申辩人�法�益的�决。

  拆�当事人拒�调解的,房屋拆�管�部门应�法作出�决。

  (四)核实补�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管�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的估价结果作为�决��。鉴定时间�计入�决时�。

  (五)�调解,达�一致��的,出具�决终结书;达��一致��的,房屋拆�管�部门应当作出书��决。部分事项达�一致��的,�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决必须�房屋拆�管�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 行政�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能影�公正�决的,应当回�。

  第�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决并书�告知当事人:

  (一)�现新的需�查�的事实;

  (二)�决需�以相关�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加�决的;

  (四)因��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中止的情况。

  中止�决的因素消除�,���决。中止时间�计入�决时�。

  第�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决并书�告知当事人:

  (一)���决申请�,当事人自行达��议的;

  (二)�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是�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加�决或放弃�加�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决申请的。

  第�四� 行政�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房屋拆�管�部门�出�决,应当出具�决书。

  �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事实和�由;

  (三)�决的����由;

  (四)根�行政�决申请需��决的补�方��补�金��安置用房�积和安置地点���期����过渡方�和过渡期�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议�行政诉讼的�利�申请�议期��起诉期�;

  (六)房屋拆�管�部门的�称��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决规定的��期��得少于15天。

  第�五� �决书应当通过直接�达�留置�达�委托�达或邮寄�达等方��达。

  第�六� 当事人对行政�决��的,�以�法申请行政�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 被拆�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决规定的��期�内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或者由房屋拆�管�部门�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

  第�八� 房屋拆�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应当邀请有关管�部门�拆�当事人代表以�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的���程��补�安置标准的测算��等内容,进行��。

  房屋拆�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必须�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方��政府�出行政强制拆�申请。未�行政�决,�得实施行政强制拆�。

  第��� 拆�人未按�决���被拆�人�供拆�补�资金或者符�国家质�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得实施强制拆�。

  第二�� 房屋拆�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应当�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二)�决调解记录和�决书;

  (三)被拆�人���拆�的�由;

  (四)被拆�房屋的���全公�书;

  (五)被拆�人�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属�明或者补�资金�明;

  (六)被拆�人拒�接收补�资金的,应当�交补�资金的�存�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料。

  第二�一� ��强制拆�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房屋拆�管�部门应当��15日通知被拆�人,并认真�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人自行��。

  第二�二� 行政强制拆�应当严格�法进行。强制拆�时,应当组织街�办事处(居委会)�被拆�人��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明人,并由公�部门对被拆�房屋�其房屋内物�进行���全。

  第二�三� 房屋拆�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执行人员��本规程的,由所在��给予警告;造�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四� 拆�人�接�委托的拆���在实施拆�中采用����迫以��水��电��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人��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管�部门责令�止拆�,并�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五� 房屋拆�管�部门是被拆�人的,由�级人民政府�决。

  第二�六�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申请行政�决的,��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七�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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