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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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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

  建设工程勘察质�管�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管�办法》已于2002年11月6日�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2002年12月4日

  章 总则

  �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的管�,��建设工程质�,根�《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凡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建设工程的�求,查明�分��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环境特�和岩土工程�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 工程勘察�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实施统一监�管�。

  国务院�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自的�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的监�管�。

  第二章 质�责任和义务

  第五� 建设��应当为勘察工作�供必�的现场工作�件,����的勘察工期,�供真实���的原始资料。

  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得迫使工程勘察�业以低于�本的价格承�任务。

  第六� 工程勘察�业必须�法�得工程勘察资质�书,并在资质等级许�的范围内承�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业�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业的�义承�勘察业务;�得�许其他�业或者个人以本�业的�义承�勘察业务;�得转包或者�法分包所承�的勘察业务。

  第七� 工程勘察�业应当�全勘察质�管�体系和质�责任制度。

  第八� 工程勘察�业应当拒�用户�出的��国家有关规定的����求,有��出��工程勘察质�所必需的现场工作�件和��工期。

  第�� 工程勘察�业应当�与施工验槽,�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 工程勘察�业应当�与建设工程质�事故的分�,并对因勘察原因造�的质�事故,�出相应的技术处�方案。

  第�一�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二�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好现场�勘�调查,按照�求编写《勘察纲�》,并对勘察过程中�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三� 工程勘察�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负责。

  工程勘察�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业勘察质�全�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质�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责任。

  第�四�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时整��核对,确��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五� 工程勘察�业应当确�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样的机具设备�原�测试�室内试验�测�仪器等应当符�有关规范�规程的�求。

  第�六� 工程勘察�业应当加强�工技术培训和�业�德教育,�高勘察人员的质�责任�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专业培训,方�上岗。

  第�七� 工程勘察�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工作。工程项目完��,必须将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册,归档�存。

  第三章 监�管�

  第�八�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监�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监�部门�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责:

  (一)监�检查工程勘察�业有关质�管�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符�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现勘察质�问题,�时报告有关部门�法处�。

  第��� 工程勘察质�监�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业质�管�程�的实施�试验室是�符�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业资质年检管�挂钩,定期�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结果。

  第二�� 工程勘察�生�大质��安全事故时,有关��应当按照规定�工程勘察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一� 任何��和个人有��工程勘察质�监�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安全问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二� 工程勘察�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例》�《建设工程质�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三� ��本办法规定,建设��未为勘察工作�供必�的现场工作�件或者未�供真实���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监�部门责令改正;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二�四� ��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供虚��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工程质�事故的,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的,�销资质�书;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二�五� ��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全的;

  (二)原始记录�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完整的;

  (三)��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勘察文件�归档�存的。

  第二�六�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情节严�的,由工程勘察质�监�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七� �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监�部门对�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业罚款数�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八� 国家机关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监�管�工作中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布日期:2002�12�04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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