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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规定[第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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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规定》已于2001年11月2日建设部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规定

  � 为了促进建设科技�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结构,推动产业技术�级,�高建设工程质�,节约资�,�护和改善环境,根�《中�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制��止使用��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 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过鉴定�评估的先进��熟�适用的技术��料�工艺�产�。

  本规定所称�制��止使用的��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求,阻�技术进步与行业�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对其应用范围加以�制或者�止使用的技术��料�工艺和产�。

  第四�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制��止使用��技术应当�循有利于��续�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级以�有利于�高�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或者�照��的约定,享�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制��止使用��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制��止使用��技术工作。

  第六�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制��止使用��技术的�布采�以下方�:

  (一)《建设部�点实施技术》(以下简称《�点实施技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产业优化�级的�求,选择技术�熟��,使用范围广,对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布。

  《�点实施技术》主��布需�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称。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制��止使用��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根�《�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展的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定期�布。

  《技术公告》主��布推广应用和�制��止使用的技术类别�主�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

  �制和�止使用��技术的内容,涉�国家�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

  (三)《科技�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景的科技�果,定期�布。

  《推广项目》主��布科技�果�称�适用范围和技术�托��。其中,产�类科技�果�布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

  第七�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点实施技术》�《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全国或者规定的范围;��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范围。

  第八� �布《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制或者�止使用的��技术,应当�时修订有关的标准�定�,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和相关计算机软件等,对该类技术�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

  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 国家鼓励使用《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护和支����法形�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第�一�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助或者组织实施建设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

  �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选用的新技术应当是《推广项目》�布的推广技术。

  第�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鼓励和扶�建设科技中介�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挥行业�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和房地产开�等��,应当积�采用和支�应用�布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业技术进步的��内容。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制和�止使用��技术工作。

  第�五� 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验。

  第�六�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出贡献的��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 新技术的技术�托��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当�供�套的技术文件,采�有效措施�好技术�务,并在��中约定质�指标。

  第�八� 任何��和个人�得超越范围应用�制使用的技术,�得应用�止使用的技术。

  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管�,对明令�制或者�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有效措施�制或者�止使用。

  第二�� ��本规定应用�制或者�止使用的��技术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质�管��例》进行处罚。

  第二�一�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二�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三�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布部门: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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