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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点风景�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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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城[2001]83�

  � 为加强国家�点风景�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根�《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胜区管�暂行�例》�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国家�点风景�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守本办法。

  第三� 国家�点风景�胜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于�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点风景�胜区,其风景�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四� 国家�点风景�胜区规划由风景�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国家�点风景�胜区规划,由其共�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点风景�胜区规划,由建设部组织有关��自治区�直辖市编制。

  第五� 国家�点风景�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六� 国家�点风景�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

  第七� 国家�点风景�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风景�胜区性质�范围�总体布局和公用�务设施�套,划定严格�护地区和控制建设地区,�出�护利用原则和规划实施措施。

  第八� 编制国家�点风景�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规划纲�应确定总体规划的目标�框架和主�内容。

  风景�胜区总体规划纲�编制完��,��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定的审查�点对规划纲�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出审查��。编制��应根�审查��,对总体规划纲�进行修改完善。

  第�� 国家�点风景�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出评审��。�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出的评审��,应当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规划的��。

  第�� 总体规划�修改完善�,��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审��,并汇总整�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一并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一� 国家�点风景�胜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点风景�胜区总体规划的�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报告�图纸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报告。

  第�二�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料进行�步审核,对有关�料��全或内容�符��求的,建设部�将其退回,补充完善�由有关��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上报。对有关�料基本符��求的,应�时将有关�料分�部��席会议组�部门�求��。�部门应就与其管��能相关的内容�出书���,并在�料�达之日起5周内将书����馈建设部。逾期按无��处�。

  第�三� 建设部负责综�部��会议组�部门的��并�时�馈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有关部门的��,对总体规划�有关�料进行相应修改,�能采纳的,应作出必�的说明,并在�料�达之日起3周内将修改�的总体规划�有关�料和说明报建设部。

  第�四� 建设部在�好�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部��席会议,�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并对拟批�总体规划的风景�胜区的性质�范围�总体布局等主�内容进行审议。会议由部��席会议组�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有关专家�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建设部应预先�部��席会议组�部门书�函告风景�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计划。

  第�五� 国家�点风景�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总体规划,对风景�胜区规划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护和控制�求�环境与景观�求�开�利用强度�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规定。

  第�六� 详细规划编制完��,��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出评审��。编制��应当根�评审��,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 国家�点风景�胜区的�点�护区���景区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报建设部审批;其他地区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 报建设部审批的国家�点风景�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料:规划文本�图纸以�规划评审��和��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报告。

  第��� �批准的国家�点风景�胜区规划,任何��和个人�得擅自改�。对风景�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大内容以�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调整或者修改�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实施。

  第二��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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