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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行业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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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 则

  �为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事业的�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行业的��行为,��《中�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济�作部《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的管�规定》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特制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国家外�贸主管部门许�,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务的�业或其它�济组织�所属��,包括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下简称“�业�)。

  第三� 承包商会��本规范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行业进行业务指导��调��务�监�。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务时,须�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得�害国家安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法�益;�时应�守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当地的风俗习惯,树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行业的良好信誉。

  第五� �业须按照�国家外�贸主管部门许�的��范围�法��,�得擅自�更��范围或超范围��,�得接�其它任何�济组织或个人的挂�。

  第六��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时,须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济�法律�市场�业主资信等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认真�谨慎订立��,并严格履行。

  第七��业�得以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 ��活动为�进行或�助他人从事�法移民�色情�务等活动。

  第八��业在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务时,须接�承包商会的�调,�守承包商会的�调规定,自觉维护全行业的��秩�。

  第���业对承包商会的�调决定如有异议,自�调通知书�达10日内,��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出申诉,除�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决定�止执行承包商会的�调决定,�业�得抵制�调决定的执行。

  第�� �业在对外承包工程��活动中应全�贯彻ISO9000系列质�标准,确�工程质�,维护全行业的信誉。

  第�一� �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类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确�外派劳务人员的质�。

  第�二��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务的中高级��管�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承包商会举办的外�贸业务培训,�得国际�济�作�业中高级��管�人员培训资格�书。

  第�三��业应�法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法�益。外派劳务人员的�法�益�到侵犯时,�业须负责�时交涉�解决。

  第�四� �业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得巧立�目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活动中�外派人员乱收费,加�外派人员的负担。

  第�五� �业�得进行以下�正当的��活动:

  1�接�其它任何�济组织或个人的挂�,以��收�“牌�费�,��与工程项目��管�和外派劳务人员选派�相关管�,�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2�将所承�的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具备�件的��;

  3�与国(境)内�外�法劳务中介组织�作;

  4�以虚�广告�虚�承诺欺骗�作伙伴�外派劳务人员;

  5�其它�正当��活动。

  第�六� �业须本�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务,�得采�以下�正当竞争手段,�害国家利益或其它�业的�法�益:

  1��冒或擅自使用其它�业的�称�资质或业绩,�国(境)外有关组织或个人�供虚��料;

  2�以�造�散布虚�事实或泄露��供其它�业��状况为手段�害其它�业的信誉;

  3�以低于工程�劳务�本价或以�低外派劳务人员收入的�法对外报价,排挤其它�业;

  4�弄虚作�,以阴阳�����料���书欺骗政府�承包商会�有关部门;

  5�其它�正当竞争手段。

  第�七� �业须按�求�时�如实�承包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供必�的�料。

  第三章 奖 惩

  第�八� 承包商会对严格�守本规范的�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建议国家外�贸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 ��本规范第四�至第�七�的�业应�到以下处罚:

  1�情节轻微,影��大者,承包商会给予批评�警告,并记录在案;

  2�情节较�,在一定范围内造��良影�和�果者,承包商会给予通报批评,�期改正,并建议国家外�贸主管部门给予�济处罚;

  3�情节严�,造�较大的�良影�和�果者,承包商会建议国家外�贸主管部门给予�济处罚,暂�其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作的��许�,并给予会员�业留会察看的处分;

  4�情节�劣,影�和�果�为严�者,承包商会建议国家外�贸主管部门给予�济处罚,撤销其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作的��许�,并给予会员�业开除会�的处分;

  5�触犯法律者,由�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业有义务�承包商会或国家外�贸主管部门举报本行业��活动中��本规范的情况,并�助调查核实。承包商会对�映真实情况的�业予以�护。

  第二�一�涉嫌��本规范的�业应积���国家外�贸主管部门�承包商会的调查核实工作。承包商会对��本规范并采���作�度的�业,给予从�处罚。

  第二�二� 承包商会在对��本规范的�业作出处罚决定之�,应书�通知该�业并��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三� 本规范第三章由承包商会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其中第���第4款须�常务�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四� 本规范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五� 本规范自2000年1 月13 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三届五次�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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