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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业�生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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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 为规范建设项目�业�生审查工作,���业�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建设项目�业病�害分类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 建设项目�业�生审查工作包括�业病�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 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业病�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业病�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 �业病�害预评价审核

  第四� 在建设项目�行性论�阶段,建设��应当根�《�业病�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业病�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业�生技术�务机构开展�业病�害预评价工作。

  第五� �业病�害预评价完��,建设��应当根�《建设项目�业病�害分类管�办法》的规定��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交下列�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生部建设项目�业�生审查范围的�明文件(��件) (2份);

  (四)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业病�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明(影�件)(1份);

  (六)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核���专家签�)(1份);

  (七)�业病�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业病�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件)(1份);

  (�)委托申报的,应�供委托申报�明(1份)。

  第六� �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业�生技术�务机构资质��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审查��处�情况等。

  第七� �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业病�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符��求的�予备案。

  第八� �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业病�害一般或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应当予以批�;���的,应当书�通知建设��并说明�由。

  第�� �业病�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 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日期,并附�加评审专家的���签�,签�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的,应有专家组长的�核��。

  第三章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 ��业病�害预评价确定为�能产生严��业病�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应当�原审批�业病�害预评价报告的�生行政部门�出建设项目�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交下列�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业�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资质�明(影�件)

  (1份);

  (五)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报告的批�(��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供委托申报�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放射治疗装置�γ�照加工装置等大型�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交�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

  第�二� �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的,应当予以批�;�予��的,应当书�通知建设��并说明�由。

  第四章 �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 建设��在竣工验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业�生技术�务机构进行�业病�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的建设项目,需�进行竣工验收。�业病�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能由原编制�业病�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四� �业病�害控制效果评价完��,由建设���原审批�业病�害预评价报告的�生行政部门�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交下列�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业病�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业病�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明(影�件)

  (1份);

  (五)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报告的批�或备案通知书(��件)(1份);

  (六)建设项目�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件)(1份);

  (七)�业病�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供委托申报�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放射治疗装置�γ�照加工装置等大型�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交�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业病�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第�五� �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格的,应当予以批�;��格的,书�通知建设��并说明�由。

  第五章 申报��

  第�六� 申报�料的一般�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得涂改,�得缺项,�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二)申请�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

  (三)所有申请�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公章,��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料除注明外,�为原件。

  第�七� 申请建设项目�业病�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GB/T 9704)�求,由建设��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说明。

  第�八� 委托申报�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公章。

  第��� ��机构在接收申请�料时,应当�建设��出具“行政许�申请�料接收凭��,对申请事项是�需�许��申请�料是�符�法定形��申请�料是��全等进行核对,并根�下列情况分别�出处�:

  (一)申请事项�法�需��得�生行政许�的,应当�时告知建设�����;

  (二)申请事项�法�属于�生行政部门��范围的,应当�时�出�予��的决定,并告知建设���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料存在�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许建设��当场更正,但申请�料中涉�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建设��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确认;

  (四)申请�料�符��生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建设��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料之日起�为��;补正的申请�料�然�符�有关�求的,��机构�以�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料�全�符�法定形�或者建设��按照�求�交全部补正申请�料并符��求的,应当��其�生行政许�申请,出具“行政许�申请��通知书�。

  第二�� ��机构出具的“行政许�申请��通知书��“申请�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申请�予��决定书�,�应注明日期和加盖�生行政许�专用章。通知书一�两份,一份交建设��,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一� 建设��应凭“行政许�申请接收凭��领�“行政许�申请��通知书�,并在��机构�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六章 审查批准

  第二�二� 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建议整改�通过)�建议�予��(建议�予通过)。

  修改�整改�的报告需��过专家组组长认�并签�。

  第二�三� 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行政审查,并�法作出是�批准的�生行政许�决定;20个工作日内�能�出�生行政许�决定的,�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由告知建设��。

  专家审查所需时间�计算在�生行政许�期�内。

  第二�四� ��机构应当自�生部作出行政许�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

  第二�五� 建设��凭“行政许�申请��通知书�原件�领�人身份�领�批�文件。��机构收回“行政许�申请��通知书�,领�人应在批�文件领��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六� 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生�更的,应当�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明文件(��件)和�更�的�业病�害评价等资料。

  第二�七� �级�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业�生审查,由�级�生行政部门�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八�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布的《�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业�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法监�〔2003〕135�)�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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