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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业资质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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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房[1999]261�

  为加强物业管��业的资质管�,�高物业管�水平,促进物业管�行业�康�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业的资质管�工作;��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业的资质管�工作。

  二�物业管��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业资质等级评定。未�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得资质�书的,�得从事物业管�业务。

  三�物业管��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称的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少于30人,�业���得建设部��的物业管��业��岗��书,80%以上的部门���管�员�得从业人员岗��书;

  3�管�两�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类物业的建筑�积分别�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和�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宅�区(大厦�工业区)�称�,20%以上的管�项目获得�级城市物为管��宅�区(大厦�工业区)称�

  6�具有�全的�业管�制度和符�国家规定的财务管�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称的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少于20人��业���得建设部��的物业管���岗��书,60%以上的部门���管�员�得从业人员岗��书;

  3�管�两�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类物业的建筑�积分别�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宅�区(大厦�工业区)�称�,10%以上的管�项目获得�级城市物业管��宅�区(大厦�工业区)称�;

  6�具有�全的�业管�制度和符�国家规定的财务管�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称的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少于8人,���得建设部��的物业管��业��岗��书�50%以上的部门���管�员�得从业人员的岗��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项目;

  4�具有比较�全的�业管�制度和符�国家规定的财务管�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与使用制度。

  四�新设立的物业管��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临时资质�书》。物业管��业在领�《临时资质�书》�,方�从事物业管�业务。《临时资质�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物业管��业�物业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消其从事物业管�业务的资格。

  五�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业应�交下列�料:

  1�物业管��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业执照��件;

  3�建设部��的物业管��业��岗��书,从业人员岗��书��件和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务资格�书��件;

  4�物业管�委托����件;

  5�物业管�业绩�料;

  6��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六�物业管��业的资质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由��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审,�审�格�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由��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审批;三级���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由地级以上城市的物业管�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备案。

  �资质审查�格的�业,由资质审批部门�给相应等级的《资质�书》。

  七�一级�业��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业���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管�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业���加本�(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项目的投标�议标。

  八�物业管��业资质等级实行报考管�,�两年核定一次。对于�符�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审部门�出�级或�销《资质�书》的��,报审批部门批准�执行。申请�级的物业管��业将的需�料报�审部门,�审部门将审核��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级应�次�级上�,�得越级�级。

  ��《资质�书》格�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样法律效力。

  ��本试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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