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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管�规范性文件�法性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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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部令第36�

  《国土资�管�规范性文件�法性审查办法》,已�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七日

  � 为全�推进�法行政,�高国土资�管�制度建设质�,规范国土资�管�规范性文件的�法性审查工作,根�国务院《全�推进�法行政实施纲�》,结�国土资�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制定国土资�管�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制定涉�国土资�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法性审查。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管�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照法定��和程�制定并公布,涉�国土资�管�相对人�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约�力并能够��适用的文件。

  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原文转�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管�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制度的文件,�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行政强制以�其他�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称�得使用“法��“�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 规范性文件�法性审查,应当�循�法����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和�调��的原则。

  第五� 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性审查。

  第六� 起�机构在形�规范性文件�审稿�,应当由本部门的办公厅(室)�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性审查。

  未�法制工作机构�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得�交国土资�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规范性文件�得�布。

  第七� 规范性文件�法性审查,起�机构应当�法制工作机构�交下列�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审稿和起�说明(附电�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修改��和修改��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料。

  �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必�性和�行性�起�过程�对�审稿主�问题的�调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对规范性文件�审稿进行�法性审查:

  (一)是�符�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范围;

  (三)是�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调�衔接;

  (四)是��有�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 规范性文件�审稿符�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出�的审查��。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审稿退回起�机构的审查��,并说明�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行政强制以�其他�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对�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衔接���调或者存在严�冲�,�未�出处���的;

  (六)其他需�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审稿进行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新进行�法性审查。

  第�一� 规范性文件�审稿存在�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致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对规范性文件�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具体业务管�工作的,应当�求起�机构的��。

  第�二� 没有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件尚��熟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作出�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三� 法制工作机构�出的�法性审查��,�主管领导���由办公厅(室)通知起�机构。

  起�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出的�法性审查��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商;��商�能达�一致��的,�交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部(厅�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规范性文件的�法性审查工作。需�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求��的,�法制工作机构主管领导��,�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五� 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六� 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法性审查过程中�认真履行�责,失��渎�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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