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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土���点工程农民投劳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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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2004]665�

  ��域机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土���点工程建设农民投劳的管�,根�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水土���点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水土���点工程农民投劳管�暂行规定》,现��给你们,请�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请�时�馈我部水土���。

  附件:水土���点工程农民投劳管�暂行规定

  二OO四年�二月二��日

  附件:

  水土���点工程农民投劳管�暂行规定

  � 为规范水土���点工程建设农民投劳的管�,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税费改�有关政策精神,结�水土��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水土���点工程,地方实施的水土��工程��照执行。

  第三� 水利部负责国家水土���点工程农民投劳(以下简称“投劳�)的监�管�;地方�级水利水土��部门负责本辖区投劳的监�管�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投劳的组织�调工作;�民委员会负责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 投劳纳入�级“一事一议�范围,接�地方�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的检查监�。

  第五� 投劳以�为��统一组织,�循“��益��负担�,“农民自愿��力而行�民主决策�数�控制�的原则筹集。

  第六� 投劳承诺应作为县级以上水利水土��部门审查�审批水土���点工程�期工作����之一,�则�予��。

  第七� 县级水利水土��部门根�水土��有关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需�,�助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民委员会�好投劳承诺工作。

  第八� 申报水土���点工程�,县级水利水土��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求群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际的工程建设方案,并�助�民委员会将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和所需投劳数�等,以预案方�在工程�益区范围内�群众张榜公布。

  第�� 预案公布�,�充分�酿,�开�民大会或�民代表大会�求群众对工程投劳的��。�民委员会在�益区群众签字认�投劳的基础上,出具投劳承诺书。

  第�� 县级水利水土��部门根��实的投资计划,确定工程的投劳任务,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下达到有关乡级人民政府,�实到�行政�。

  第�一� �民委员会根�确定的投劳任务,分解到�益区农户,并张榜公布,组织实施。

  第�二� 投劳�按�积大��措施难易��益多少分担,具体办法由�民大会或�民代表大会��民�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能投劳的,�由他人代工,或本人出资代劳(雇工),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 农民投劳数�由�民委员会或�民�组负责登记,并��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将投劳数�登记到农民负担监��。

  第�五� �民委员会根�工程进度�劳动力承�能力,��安排投劳,��影�当年生产。工程竣工�,�民委员会�时将投劳的使用情况��民张榜公布。

  第�六� 投劳原则上�能跨�使用,确需跨�使用投劳的,应采�借工��工或有�用工等形�,�得平调农�劳动力。对于跨��益工程所需的投劳,由乡级人民政府统筹�调。

  第�七� 投劳严格按照批准的数�筹集,�得擅自�高标准�扩大范围;�得跨项目或结转下一个项目使用;�得挪作他用。

  第�八� �级水利水土��部门�加强对投劳的监�检查。县级水利水土��部门�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密切�作,定期检查投劳的筹集�使用和管�情况,对检查中�现的问题,��时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县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 对于��“一事一议��未达到�民大会(或�民代表大会��民�组会议)规定人数签字承诺的和未按计划完�投劳任务,影�工程进度�质�和任务完�的,�级水利水土��部门责令�期改正。逾期�改的,�止工程实施。

  第二�� ���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一�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二�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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