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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估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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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 �:A14206000-2003-002
文件编�:建�房[2003]234�
产生日期:2003-12-1

  建�房[2003]234�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估价行为,维护拆�当事人的�法�益,根�《城市房屋拆�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估价指导��》。现将《城市房屋拆�估价指导��》��给你们,请�照执行。

  �地在执行中�到的情况和问题,请�时�馈我部�宅与房地产业�。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一日

  城市房屋拆�估价指导��

  �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估价行为,维护拆�当事人的�法�益,根�《中�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法》�《城市房屋拆�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

  第二�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涉�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

  第三� 本��所称城市房屋拆�估价(以下简称拆�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房屋货�补�金�,根�被拆�房屋的区��用途�建筑�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评估价格为被拆�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包���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宅房屋造��产��业的补�费,以�被拆�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金�。��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宅房屋造��产��业的补�费,按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金�,由拆�人和被拆�人�商确定;�商��的,�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 拆�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 拆�估价应当��独立�客观�公正��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得�法干预拆�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 市�县房地产管�部门应当�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当事人选择。

  拆�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明,采�被拆�人投票或拆�当事人抽签等方�。

  房屋拆�许��确定的�一拆�范围内的被拆�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估价的���原则�程��方法��数选�等进行�调并执行共�的标准。

  第七� 拆�估价机构确定�,一般由拆�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拆�估价委托��。

  第八� �托估价机构�得转让��相转让�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当事人的,应当回�。

  第�� 拆�当事人有义务�估价机构如实�供拆�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 �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查阅被拆�房屋的房地产�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的,房地产管�部门应当�许查阅。

  第�一� 拆�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房屋货�补�金�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许����之日。拆�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考虑房屋租��抵押�查�等因素的影�。

  第�二� 委托拆�估价的,拆�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和�积。

  被拆�房屋的性质和�积一般以房屋�属�书��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地对被拆�房屋的性质和�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人与被拆�人对被拆�房屋的性质或者�积�商一致的,�以按照�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房屋的性质�能�商一致的,应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房屋的�积�能�商一致的,�以��照《房产测绘管�办法》设立的房屋�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积鉴定机构的,�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测算。

  对拆�中涉�的被拆�房屋的性质和�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三�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的部门应当根�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年定期公布一次��区域���用途���建筑结构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四� 拆�估价应当�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被拆�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五� 拆�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好实地查勘记录,�摄�映被拆�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人�被拆�人签字认�。

  因被拆�人的原因�能对被拆�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摄影�资料或者被拆�人���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六� 拆�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件的,�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七� 拆�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为计价的货���,到元。

  第�八�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步估价结果�被拆�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有关��。

  公示期满�,估价机构应当�委托人�供委托范围内被拆�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被拆�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 拆�人或被拆�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以�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其解释拆�估价的���原则�程��方法��数选�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 拆�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原估价机构书�申请�核估价,也�以�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一� 拆�当事人�原估价机构申请�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估价结果改�的,应当�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的,出具书�通知。

  拆�当事人�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二� 拆�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核结果有异议或者�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商达��一致��的,自收到�核结果或者�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被拆�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三�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数选��估价结果确定方�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鉴定��。

  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四�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部门或者其授�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立由资深专�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专家组�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估价进行技术指导,��拆�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五� ��拆�估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3人)�数�员组�鉴定组,处�拆�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员与原估价机构�拆�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当事人的,应当回�。

  原估价机构应当��估价专家委员会�好鉴定工作。

  第二�六� 估价专家委员会�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而未回�的,其鉴定��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当事人�如实�供有关资料或者��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估价失实或者其他�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城市房地产中介�务管�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当事人一方串通,�害对方�法�益的;

  (三)以回扣等�正当竞争手段获�拆�估价业务的;

  (四)�许他人借用自己�义从事拆�估价活动或者转让��相转让�托的拆�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查�,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八� 以产�调�作为房屋拆�补��安置方�的,对所调�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照本��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涉�的房地产估价活动,�照本��执行。

  第二��� 本��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已��房屋拆�许��的拆�项目,其拆�估价�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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