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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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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é¢�布日期:2003-2-27 
  实施日期:2003-4-1  
  文�: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
  �布��:国家�展计划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管�,�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暂行办法》,�国家�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二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暂行办法

  �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全评标专家库制度,��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高评标质�,根�《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活动。

  第三� 评标专家库由�级(�,下�)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法�立的招标代�机构�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公众监�。

  第四�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但�得以任何�义�法控制�干预或者影�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

  第六��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实现评标专家资�共享。

  �级人民政府�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称或�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地履行�责;

  (四)身体�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具有符�本办法第七�规定�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机抽�评标专家需�的必�设施和�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个人申请和��推�两�方�。采���推�方�的,应事先�得被推�人��。

  个人申请书或��推�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推�书应当附有符�本办法第七�规定�件的�明�料。

  第��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人进行评审,决定是�接�申请或者推�,并�符�本办法第七�规定�件的申请人或被推�人��评标专家�书。

  评审过程�结果应��书�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人进行必�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一�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机构,应当为��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二�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康�业务能力�信誉等原因�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

  第�三�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利:

  (一)接�招标人或其招标代�机构�请,担任评标委员会�员;

  (二)�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出评审��,��任何��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利。

  第�四�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七�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出回�;

  (二)�守评标工作纪律,�得�下接触投标人,�得收�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得�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情况以�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助���有关行政监�部门的监��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机构�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他人�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以�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能客观公正履行�责的;

  (五)无正当�由,拒��加评标活动的。

  第�六�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的,暂�直至�消招标代�机构相应的招标代�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具备本办法规定�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记载的;

  (三)以管�为�,�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七�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机构�从�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的,由有关行政监�部门�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机构��守本办法第五�的规定,�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法给予警告。

  第�八� 本办法由国家�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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