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éƒ¨é—¨è§„ç«  >> æ–‡ç« å†…容

水利风景区管�办法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1月30æ—¥   ã€�考试大,有你,也有我ï¼�】

  é¢�布日期:2004-5-8 
  实施日期:2004-5-8  
  文�:水综�[2004]143�
  �布��:中�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章 总 则

  � 为科学���利用水利风景资�,�护水资�和生�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和�护,根�《中�人民共和国水法》�《中�人民共和国水土��法》�《中�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人民共和国环境�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和�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的风景资�与环境�件,�以开展观光�娱��休闲�度�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是指水域(水体)�相关�的岸地�岛屿�林��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优化环境,�护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域管�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管�。

  水利风景区管�机构(一般为水利工程管���或水资�管���)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域管�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和�护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 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和生�环境�护,有利于�障水工程安全�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相处。凡利用水利风景资�开展观光�娱��休闲�度�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域管�机构批准。

  第六� 按照水利风景资�的观��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生�环境�护质��景区利用�管��件,水利风景区划分为两级,�和�级水利风景区。

  第七� 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出水利风景资�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和区域范围,��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域管�机构�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出水利风景资�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和区域范围,报��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 水利风景区设立�,应当在两年内��有关法规编制完�规划。水利风景区规

  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评价;

  (二)水利风景区的�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

  (五)水资�生�环境�护等专项规划;

  (六)水利风景区投资�效益分�。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有关水利规划�当地社会�展规划相�调。

  第�� 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核心景区�景区和�护地带的���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等项目的选��布局与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件。

  水利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一�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担。

  第�二� 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域管�机构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和个人�得擅自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报批。

  第�三�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进行。

  (一)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失防治�生�建设和�护以�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并统筹�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结�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水资��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三)水利风景区的维护�与水利工程的维护有机结�。

  第四章 管�与�护

  第�四� 水利风景区管�机构应当建立�全景区管�与�护制度,��水利风景区�康�有����续�展。

  第�五� 水利风景区管�机构应当�好水�土�生物�人文资�的�护工作,对宜林�宜�区域按照生�和美化�求修��被,并按照有关�求有效处�垃圾�污水等;应当�供良好的�生��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断�高�务质�。

  第�六� 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水利风景区管�机构��,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养殖���水上活动;

  (二)采集标本或野生��;

  (三)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四)��商业��活动;

  (五)其它�能影�生�或景观的活动。

  第�七� 水利风景区内�止��污染环境�造�水土�失�破�生�的行为,�止存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

  第�八� 水利风景区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人员和安全�障设施,并有应对��事件的预案和有效处�能力,�障游览安全和水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 水利风景区管�机构应当�年�水利部报�规划实施和资��护情况,�级水利风景区管�机构应当�年���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规划实施和资��护情况。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 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工作中�出�出贡献的��和个人,由水利风景区管�机构�当地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一� ��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批准擅自开�利用水利风景资�的;

  (二)�审定设立的水利风景区,未在两年内编制完�规划的;

  (三)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超过�许容�接纳游人和在没有安全�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五)未认真履行监�管��能,造�水体污染�生�破�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二� ��本办法规定,��水利风景区内资��设施�设备或有其它��水利风景区管�规定行为的,�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三�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公布的《水利旅游区管�办法(试行)》�时废止。

  中�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四年五月八日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