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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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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规定>的决定》已�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建设工程质�管��例》�。

  二�第五�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第(二)项中增加“监��。

  三�第六�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第七�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在组织竣工验收�,应当�请城建档案管�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格�,由城建档案管�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文件。�

  六�增加第��“建设��在�得工程档案认�文件�,方�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文件。�

  七�第��改为第��,第二款�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年应当�城建档案馆报�更改�报废��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属档案的管�,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

  ��增加第�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照《建设工程质�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改为第�六�,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规定》根�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新�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布,根�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规定〉的决定》修正)

  �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充分�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中的作用,根�《中�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类开�区)的城建档案的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其管�活动中直接形�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等��载体的文件�料。

  第三�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工作,业务上�国家档案部门的监��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工作,业务上��级档案部门的监��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机构或者�备城建档案管�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工作。

  第四�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多�渠�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求。城建档案的管�应当�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现代化。

  第五� 城建档案馆�点管�下列档案资料:

  (一)�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区和军事管�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和有关�蔽工程的�置图。

  (二) 建设系统�专业管�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园林�风景�胜�环��市政�公用�房地产管��人防等部门)形�的业务管�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其管�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的文件�科学研究�果和城市历��自然��济等方�的基础资料。

  第六� 建设��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城建档案馆报�一套符�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全的,应当�期补充。

  �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管。

  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 对改建�扩建和��部�维修的工程,建设��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布置等改�的,应当�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城建档案馆报�。

  第八�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在组织竣工验收�,应当�请城建档案管�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格�,由城建档案管�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文件。

  第�� 建设��在�得工程档案认�文件�,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文件。

  第�� 建设系统�专业管�部门形�的业务管�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存价值的,在本���管使用一至五年�,按本规定全部�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城市建设的需�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年应当�城建档案馆报�更改�报废��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属档案的管�,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规定。

  第�一�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时登记�整�,编制检索工具。�好档案的�管��护工作,对破�或者�质的档案应当�时抢救。特别��的城建档案应当采�有效措施,确�其安全无�。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开�档案信�资�,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社会�供�务。

  第�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出显著�绩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按照规定归档�报�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守,造�档案�失的。

  第�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照《建设工程质�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根�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3),国务院法制办(25),《国务院公报》编辑室,���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委(建设厅)�计划�列市建委�国务院�部委本部领导,部机关��(厅�局),部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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