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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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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9�

  《城市紫线管�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三年�二月�七日

  城市紫线管�办法

  �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文化街区和历�建筑的�护,根�《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人民共和国文物�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文化�城内的历�文化街区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文化街区的�护范围界线,以�历�文化街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护的历�建筑的�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管�。

  第三�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护历�文化街区和历�建筑的紫线。国家历�文化�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文化�城�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工作。

  第五� 任何��和个人都有�了解历�文化街区和历�建筑的紫线范围�其�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出��,对破��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 划定�护历�文化街区和历�建筑的紫线应当�循下列原则:

  (一)历�文化街区的�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的核心地段,以�为确�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建筑的�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建筑本身和必�的风貌�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座标�相应的界�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护���护范围的划定,��国家有关文物�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 编制历�文化�城和历�文化街区�护规划,应当包括�求公众��的程�。审查历�文化�城和历�文化街区�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并作为法定审批程�的组�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护规划�,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 历�文化�城和历�文化街区�护规划一�批准,原则上�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护工作的需�,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出专题报告,���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方�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的�护规划在审批�,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审批�应当报历�文化�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文化�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文化街区�护规划�的一个月内,将�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文化�城内的历�文化街区�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历�文化�城�历�文化街区和历�建筑�护规划一�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社会公布,接�公众监�。

  第�一� 历�文化街区和历�建筑已�破�,��具有�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所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专题报告,�批准�方�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文化�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 历�文化街区内的�项建设必须���护真实的历�文化�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高环境质�的原则。历�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原有外形和风貌,�护范围内的�项建设�得影�历�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护规划,对历�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三�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护规划的大�积拆除�开�;

  (二)对历�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影�的大�积改建;

  (三)��或者拆��护规划确定�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历�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用或者破��护规划确定�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路和�树�木等;

  (六)其他对历�文化街区和历�建筑的�护构�破�性影�的活动。

  第�四�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并进行公示�核�选���书。

  第�五�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改�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相关手续�方�进行。

  第�六� 城市紫线范围内�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文化街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文化�城内的历�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文物�护��的,应当符�国家有关文物�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报告。

  对于监�中�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文化街区和历�建筑��局部破�的,监�机关�以�出纠正决定,�促执行。

  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需��以�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规划监�员行使下述�能:

  (一)�与�护规划的专家论�,就�护规划方案的科学��性�派出机关报告;

  (二)�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了解公示情况,�以对建设项目的�行性�出��,并�派出机关报告;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项建设审批的�行性�出��,并�派出机关报告;

  (四)接�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处�建议,并�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 ��本办法规定,未�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一� ��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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