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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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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3�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三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规定》(建设部令第105�)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修改为:“需�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和技术�件�管�人员�备等,进行综�分�论�,�出�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当�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广泛�求社会�界��,论�结果应当公示。“

  二�第八�修改为:“动物园的设计��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书许�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三�第�一�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广泛�求社会�界��,论�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第二�四�修改为:“动物园内�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

  任何��和个人�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五�删去第二�七�。

  六�删去第三��第(一)项中的“规划�;第(二)项修改为:“��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七�第三�一�修改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失的,应当承担赔�责任。�

  此外,对部分�文的顺�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动物园管�规定》根�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新�布。

  城市动物园管�规定

  (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布,根�2001年9月7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3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规定>的决定》修正)

  章 总  则

  �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充分�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高的需�,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综�性动物园(水�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稀濒�动物饲养�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和动物�护必须�守本规定。

  第三�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工作。

  动物园管�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动物�护工作。

  第四�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开展�稀濒�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护工作。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调�展。

  第六� 需�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和技术�件�管�人员�备等,进行综�分�论�,�出�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当�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广泛�求社会�界��,论�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生长和展出���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八� 动物园的设计��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书许�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国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类�数�,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路线规划,动物笼�和展馆设计,游览区�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积�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建设进度计划等;

  (�)建��维护管�资金估算。

  第��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

  (一)符�动物生活习性�求;

  (二)方便游览观�;

  (三)��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全。

  第�一�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广泛�求社会�界��,论�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按规定验收�格方�投入使用。

  第�三� 任何��和个人都�得擅自侵�动物园�其规划用地,已被�用的应当�期归还。

  第�四�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类,必须在动物资��动物笼��饲料�医疗等物质�件和技术�管�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

  第�五�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建立�全必�的�能部门,�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六�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的《动物园动物管�技术规程》标准。

  第�七�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备有�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件的动物园�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

  第�八�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建立��全饲养动物谱系。

  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

  第��� 动物园管�机构�年应当从事业�费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

  第二��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教育计划,�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方��群众,特别是��少年,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一�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完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确�游人�管�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严�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活动。

  第二�二�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生的管�,完善环�设施,妥善处�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三�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好绿地和园林�物的维护。

  第二�四� 动物园内的�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

  任何��和个人�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第四章 动物的�护

  第二�五� 动物园管�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群�展计划。动物园间应当密切��和�作,共��好濒�物�的�护�育研究工作。有�件的动物园应当建立�育研究基地。

  第二�六� 国家�点�护的野生动物因自然或人为�害�到��时,动物园管�机构有责任进行�护和拯救。

  第二�七� 动物园与国外进行“濒�野生动�物�进出�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Ⅱ野生动物的交��展览�赠�等,涉�进出�边境�岸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得国家濒�物�进出�管�机构核�的�许进出��明书。大熊猫的进出�需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八� 对在动物园建设�管�和野生动物特别是�稀濒�野生动物的�护和科学普�教育中作出显著�绩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得设计�施工资质�书或者超越资质�书许�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的;

  (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批准擅自改�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四)擅自侵�动物园�其规划用地的。

  第三��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失的,应当承担赔�责任。

  第三�一� ��本规定�时��《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二�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园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由其所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三�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四�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五�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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