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éƒ¨é—¨è§„ç«  >> æ–‡ç« å†…容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的决定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2月2æ—¥   ã€�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æ�¥ã€‘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三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建设部令第67�)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修改为:“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必须�得城市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方�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应当在�得许��15日内,将许��明��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三�第(五)项。

  此外,对部分�文的顺�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布之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根�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新�布。

  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

  (1999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67��布,2004年7月23日根�《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的决定》修正)

  �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障供水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产�质�法》和《城市供水�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进行深度净化处�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地��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供用户的形�。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水是指利用活性碳��渗��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通过管�或者以其他形�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的��和个人,必须�守本规定。

  第四� 城市供水水质管�实行�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相结�的制度。

  第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工作。

  第六� 城市供水水质管�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会城市�计划�列市�过国家技术监�部门认�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业务上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会城市�计划�列市的国家站和�过�级以上技术监�部门认�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业务上接���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 国家水质中心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检查�能。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业务上接�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八�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业定期报�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报表进行审核,并报�地方网中心站汇总。地方网中心站应当将汇总�的报表���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于�年年底�报�国家水质中心,由国家水质中心汇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 国家水质中心应当定期或者�机抽检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站应当定期或者�机抽检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站应当定期或者�机抽检本辖区内�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地方站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或者�机抽检�年�得少于二次。

  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月公布一次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地方站所在城市供水水质公布的期�,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 城市供水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水��护区,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事项告示牌。�护区内严�修建任何�能�害水�水质的设施�其他有�水�水质的行为。

  城市供水水�水质�得低于地�水环境质�三类标准并应当符�生活饮用水水�水质标准。

  第�二�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 城市供水�业应当�好水�防护�水�水质检测工作。�生��性的水�污染时,应当�时报告当地城市建设�环�和�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出厂水质难以达到标准需�采�临时�水措施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 城市供水�业制水所用的�类净水剂���与制水有关的�料等,在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标准进行检验;未�检验或者检验��格的,�得投入使用。

  第�五�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并�技术监�部门认�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格�,方�投入使用。

  第�六� 城市供水�业应当建立�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好�项检测分�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城市供水�业的自检能力达�到国家规定且�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七� 城市供水�业上报的水质检测数�,必须是�技术监�部门认�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城市供水�业的检测机构没有�过技术监�部门认�的,其上报的数�必须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八� 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必须�专业培训�格,实行��上岗制度。

  第���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或者其委托的管���,应当建立水质管�制度,�备专(兼)�人员,加强水质管�,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年�得少于一次)。�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第二�� 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必须�得城市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方�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应当在�得许��15日内,将许��明��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一� 以城市自�水或者其他原水为水�,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的�业,其生产的深度净化处�水的水质,必须符�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定期对出厂水进行自检。没有自检手段或者检测手段�完善的,应当定期将出厂水水样�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二�二�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工作中作出�出贡献的��和个人,由�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三�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业的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供水�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或者其委托的管���,未按规定对�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或者其委托的��,以�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的�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检的;

  (六)��本规定,有�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四�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机抽检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供虚�水质监测数�的。

  第二�五�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本规定,使用��格的水质检测�料和设备造�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赔�责任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六�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质监测机构的管�人员玩忽�守�滥用���循�舞弊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七�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八�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