ä¸å�Žäººæ°‘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三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建设部令第67�)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修改为:“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必须�得城市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方�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应当在�得许��15日内,将许��明��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ã€�åˆ åŽ»ç¬¬äºŒå��三æ�¡ç¬¬ï¼ˆäº”)项。
  æ¤å¤–,对部分æ�¡æ–‡çš„顺åº�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å�‘布之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水质管ç�†è§„å®šã€‹æ ¹æ�®æœ¬å†³å®šä½œç›¸åº”的修æ£ï¼Œé‡�æ–°å�‘布。
  城市供水水质管�规定
  (1999å¹´2月3日建设部令第67å�·å�‘布,2004å¹´7月23æ—¥æ ¹æ�®ã€Šå»ºè®¾éƒ¨å…³äºŽä¿®æ”¹<城市供水水质管ç�†è§„定>的决定》修æ£ï¼‰
  æ�¡ã€€ä¸ºåŠ å¼ºåŸŽå¸‚ä¾›æ°´æ°´è´¨ç®¡ç�†ï¼Œä¿�éšœä¾›æ°´å®‰å…¨ï¼Œæ ¹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产å“�è´¨é‡�法》和《城市供水æ�¡ä¾‹ã€‹ï¼Œåˆ¶å®šæœ¬è§„定。
  第二�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进行深度净化处�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ä¸åŒ…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地��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å�•ä½�或者个人使用储å˜ã€�åŠ åŽ‹ç‰è®¾æ–½ï¼Œå°†åŸŽå¸‚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ç»�储å˜ã€�åŠ åŽ‹å�Žå†�供用户的形å¼�。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ç�†æ°´æ˜¯æŒ‡åˆ©ç”¨æ´»æ€§ç¢³ã€�å��渗é€�ã€�è†œç‰æŠ€æœ¯å¯¹åŸŽå¸‚è‡ªæ�¥æ°´æˆ–者其他原水作进一æ¥å¤„ç�†å�Žï¼Œé€šè¿‡ç®¡é�“或者以其他形å¼�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的��和个人,必须�守本规定。
  第四� 城市供水水质管�实行�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相结�的制度。
  第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工作。
ã€€ã€€ç¬¬å…æ�¡ã€€åŸŽå¸‚供水水质管ç�†è¡Œä¸šç›‘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æˆ�。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ç�†ä¸å¿ƒï¼ˆä»¥ä¸‹ç®€ç§°å›½å®¶æ°´è´¨ä¸å¿ƒï¼‰å’Œç›´è¾–市ã€�çœ�会城市å�Šè®¡åˆ’å�•列市ç»�过国家技术监ç�£éƒ¨é—¨è®¤è¯�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æˆ�,业务上接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会城市�计划�列市的国家站和�过�级以上技术监�部门认�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业务上接���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ã€�çœ�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ä¸å¿ƒç«™ã€‚
  第七æ�¡ã€€å›½å®¶æ°´è´¨ä¸å¿ƒæ ¹æ�®å›½åŠ¡é™¢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çš„å§”æ‰˜ï¼Œè¡Œä½¿å…¨å›½åŸŽå¸‚ä¾›æ°´æ°´è´¨ç›‘ç�£æ£€æŸ¥è�Œèƒ½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业务上接å�—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接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八æ�¡ã€€åŸŽ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ä¼�业定期报é€�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æ�®æŠ¥è¡¨è¿›è¡Œå®¡æ ¸ï¼Œå¹¶æŠ¥é€�地方网ä¸å¿ƒç«™æ±‡æ€»ã€‚地方网ä¸å¿ƒç«™åº”当将汇总å�Žçš„æŠ¥è¡¨é€�çœ�ã€�自治区ã€�ç›´è¾–å¸‚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å®¡æ ¸å�Žï¼ŒäºŽæ¯�年年底å‰�报é€�国家水质ä¸å¿ƒï¼Œç”±å›½å®¶æ°´è´¨ä¸å¿ƒæ±‡æ€»æŠ¥é€�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ä¹�æ�¡ã€€å›½å®¶æ°´è´¨ä¸å¿ƒåº”当定期或者éš�机抽检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é€�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站应当定期或者�机抽检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站应当定期或者�机抽检本辖区内�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地方站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或者�机抽检�年�得少于二次。
  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月公布一次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地方站所在城市供水水质公布的期�,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å��一æ�¡ã€€åŸŽå¸‚供水水æ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水æº�ä¿�æŠ¤åŒºï¼Œè®¾ç«‹æ˜Žæ˜¾çš„èŒƒå›´æ ‡å¿—å’Œä¸¥ç¦�事项告示牌。ä¿�护区内严ç¦�修建任何å�¯èƒ½å�±å®³æ°´æº�水质的设施å�Šå…¶ä»–有ç¢�æ°´æº�水质的行为。
  城市供水水æº�æ°´è´¨ä¸�得低于地é�¢æ°´çŽ¯å¢ƒè´¨é‡�ä¸‰ç±»æ ‡å‡†å¹¶åº”å½“ç¬¦å�ˆç”Ÿæ´»é¥®ç”¨æ°´æ°´æº�æ°´è´¨æ ‡å‡†ã€‚
  第å��二æ�¡ã€€åŸŽå¸‚供水水质必须符å�ˆå›½å®¶æœ‰å…³æ ‡å‡†çš„规定。
  第å��三æ�¡ã€€åŸŽå¸‚供水ä¼�业应当å�šå¥½æ°´æº�防护ã€�æ°´æº�水质检测工作。å�‘生çª�å�‘性的水æº�污染时,应当å�Šæ—¶æŠ¥å‘Šå½“地城市建设ã€�环ä¿�å’Œå�«ç”Ÿè¡Œæ”¿ä¸»ç®¡éƒ¨é—¨ã€‚å½“å‡ºåŽ‚æ°´è´¨éš¾ä»¥è¾¾åˆ°æ ‡å‡†éœ€è¦�采å�–临时å�œæ°´æŽªæ–½çš„,必须报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å��å››æ�¡ã€€åŸŽå¸‚供水ä¼�业制水所用的å�„类净水剂å�Šå�„ç§�与制水有关的æ��æ–™ç‰ï¼Œåœ¨ä½¿ç”¨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é‡�æ ‡å‡†è¿›è¡Œæ£€éªŒï¼›æœªç»�检验或者检验ä¸�å�ˆæ ¼çš„,ä¸�得投入使用。
  第å��五æ�¡ã€€ç”¨äºŽåŸŽå¸‚供水的新设备ã€�新管网投产å‰�或者旧设备ã€�æ—§ç®¡ç½‘æ”¹é€ å�Žï¼Œå¿…é¡»ä¸¥æ ¼è¿›è¡Œæ¸…æ´—æ¶ˆæ¯’ï¼Œå¹¶ç»�技术监ç�£éƒ¨é—¨è®¤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å�ˆæ ¼å�Žï¼Œæ–¹å�¯æŠ•入使用。
  第å��å…æ�¡ã€€åŸŽå¸‚供水ä¼�业应当建立å�¥å…¨æ°´è´¨æ£€æµ‹æœºæž„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ã€�æ£€æµ‹é¢‘çŽ‡å’Œæœ‰å…³æ ‡å‡†ã€�方法定期检测水æº�æ°´ã€�出厂水ã€�管网水的水质,å�šå¥½å�„项检测分æž�èµ„æ–™å’Œæ°´è´¨æŠ¥è¡¨å˜æ¡£ã€�上报工作。
  城市供水�业的自检能力达�到国家规定且�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七� 城市供水�业上报的水质检测数�,必须是�技术监�部门认�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城市供水�业的检测机构没有�过技术监�部门认�的,其上报的数�必须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å��å…«æ�¡ã€€åŸŽå¸‚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必须ç»�专业培è®å�ˆæ ¼ï¼Œå®žè¡ŒæŒ�è¯�上岗制度。
  第å��ä¹�æ�¡ã€€åŸŽå¸‚二次供水设施产æ�ƒå�•ä½�或者其委托的管ç�†å�•ä½�,应当建立水质管ç�†åˆ¶åº¦ï¼Œé…�备专(兼)è�Œäººå‘˜ï¼ŒåŠ å¼ºæ°´è´¨ç®¡ç�†ï¼Œå®šæœŸè¿›è¡Œå¸¸è§„检测并对å�„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æ¯�å�Šå¹´ä¸�得少于一次)。ä¸�èƒ½è¿›è¡Œå¸¸è§„æ£€æµ‹çš„ï¼Œåº”å½“å®šæœŸå°†æ°´æ ·é€�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第二�� 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必须�得城市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方�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应当在�得许��15日内,将许��明��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å��一æ�¡ã€€ä»¥åŸŽå¸‚自æ�¥æ°´æˆ–者其他原水为水æº�,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ç�†çš„ä¼�业,其生产的深度净化处ç�†æ°´çš„æ°´è´¨ï¼Œå¿…须符å�ˆå›½å®¶æˆ–è€…åœ°æ–¹æœ‰å…³æ ‡å‡†çš„è§„å®šï¼Œå¹¶åº”å½“å®šæœŸå¯¹å‡ºåŽ‚æ°´è¿›è¡Œè‡ªæ£€ã€‚æ²¡æœ‰è‡ªæ£€æ‰‹æ®µæˆ–è€…æ£€æµ‹æ‰‹æ®µä¸�å®Œå–„çš„ï¼Œåº”å½“å®šæœŸå°†å‡ºåŽ‚æ°´æ°´æ ·é€�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二å��二æ�¡ã€€å¯¹åœ¨åŸŽå¸‚供水水质管ç�†å·¥ä½œä¸ä½œå‡ºçª�出贡献的å�•ä½�和个人,由å�„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å��三æ�¡ã€€è¿�å��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å�•ä½�给予è¦å‘Šï¼Œå¹¶å�¯å¤„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ä¼�业的供水水质达ä¸�åˆ°å›½å®¶æˆ–è€…åœ°æ–¹æœ‰å…³æ ‡å‡†è§„å®šçš„ï¼›
  (二)城市供水�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供水�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或者其委托的管���,未按规定对�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ä¸�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æ�ƒå�•ä½�或者其委托的å�•ä½�,以å�Šä»Žäº‹åŸŽå¸‚供水深度净化处ç�†çš„ä¼�ä¸šï¼ŒæœªæŒ‰è§„å®šå°†æ°´æ ·å®šæœŸé€�检的;
  (å…)è¿�å��本规定,有å�±å®³åŸŽå¸‚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å��å››æ�¡ã€€åŸŽå¸‚供水水质监测站è¿�å��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è¦å‘Šï¼Œå¹¶å�¯å¤„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机抽检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供虚�水质监测数�的。
  第二å��五æ�¡ã€€åŸŽå¸‚供水水质监测站è¿�å��本规定,使用ä¸�å�ˆæ ¼çš„æ°´è´¨æ£€æµ‹æ��æ–™å’Œè®¾å¤‡é€ æˆ�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赔å�¿è´£ä»»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è¦å‘Šï¼Œå¹¶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å��å…æ�¡ã€€åŸŽ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质监测机构的管ç�†äººå‘˜çŽ©å¿½è�Œå®ˆã€�滥用è�Œæ�ƒã€�循ç§�舞弊的,由其所在å�•ä½�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æˆ�犯罪的,由å�¸æ³•机关ä¾�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七�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八�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