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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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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建科[2003]54�
  �布��: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布日期: 2003-3-21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办法》,现��给你们,请�助我部�好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办法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一日

  附件

  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办法

  � 为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根�建设事业的�展和工作需�,建设部按��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内。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

  第四�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根�需���纳社会学��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优势,在研究制订科技�展战略�研讨技术�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点等工作中,�挥决策咨询作用,�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展。

  第六�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 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科学技术�内)归�管�专家委员会工作;部科学技术�统一�调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制定管�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布�撤并,��工作建议和��,办�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部人事教育�负责专家委员会�员�书管��其相关工作;部内有关�局负责组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 专家委员会分为专业性专家委员会和综�性专家委员会。专业性专家委员会由部内主管业务�局负责�出组建方案。综�性专家委员会由综�性�局�出组建方案。部科学技术�审核有关�局�出的组建方案分别报部人事教育�备案和部领导审定�统一�布,统一制作�书,并由�出组建方案的�局分别组织实施。

  第�� 专家委员会的主��责是:

  (一)了解�掌�和研究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展报考,�时�相关管�部门�供信�和工作建议;

  (二)�与研究和制订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展战略�技术政策,�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

  (三)�与�大工程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大科技�果等的审查;

  (四)承担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5—20��员组�,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2�。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员民主产生。

  第�一�专家委员会根�工作需��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人事教育��相关�局备案。

  第�二�专家委员会�员应具备的�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德�廉�奉公��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技术�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验,愿为建设事业�展�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身体�康,年龄适宜;

  (五)具体�求和录用程�由科技�商有关业务�局�行制定。

  第�三�专家委员会�员享有以下�利:

  (一)�建设部�其专家委员会�出工作��和建议;

  (二)在�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表个人��,并��留个人��和建议;

  (三)优先获�建设部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四�专家委员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办法;

  (二)积��加专家委员会的�项活动;

  (三)�专家委员会�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出研究�开��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五� 专家委员会�员�期五年。

  第�六� 未�专家委员会许�专家委员会�员�得以专家委员会的�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七�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得超越政策规定收�报酬和其他礼�。

  第�八�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办法的专家委员会�员,予以除�。

  第��� �专家委员会�根�本办法制定专家委员会章程,约定产生方�和工作程�等,管�本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应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人事教育��相关�局备案。

  第二��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一� 本办法由部科学技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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