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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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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
  �布��: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布日期: 2001-8-15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管�办法>的决定》已�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管�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管�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管�办法》根�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新�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管�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布, 根�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管�, 维护建筑市场秩�,��建筑工程的质�和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类房屋建筑�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套的线路�管��设备的安装,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在开工�应当�照本办法的规定,�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机关)申请领�施工许��。

  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申请办�施工许��。��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根�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和程�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领�施工许��。

  第三�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施工许��的建筑工程未�得施工许��的,一律�得开工。

  任何��和个人�得将应该申请领�施工许��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以下的工程项目,规�申请领�施工许��。

  第四� 建设��申请领�施工许��, 应当具备下列�件,并�交相应的�明文件:

  (一)已�办�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三)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件,需�拆�的,其拆�进度符�施工�求。

  (四)已�确定施工�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包工程,以�将工程�包给�具备相应资质�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工程质�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了工程质��安全监�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的工程已委托监�。

  (八)建设资金已��实。建设工期�足一年的,到�资金原则上�得少于工程��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资金原则上�得少于工程��价的30%。建设��应当�供银行出具的到�资金�明,有�件的�以实行银行付款�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第五� 申请办�施工许��,应当按照下列程�进行:

  (一)建设�����机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申请表》。

  (二)建设���加盖���法定代表人�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规定的�明文件,���机关�出申请。

  (三)��机关在收到建设��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申请表》和所附�明文件�,对于符��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施工许��;对于�明文件��全或者失效的,应当�期�求建设��补正,审批时间�以自�明文件补正�全�作相应顺延;对于�符��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通知建设��,并说明�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或者施工���生�更的,应当�新申请领�施工许��。

  第六� 建设��申请领�施工许��的工程�称� 地点�规模,应当与�法签订的施工承包��一致。

  施工许��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 施工许���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 建设��应当自领�施工许��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由;延期以两次为�,�次�超过三个月。既�开工��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的,施工许��自行废止。

  第��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维修管�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时,应当���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施工�,建设��应当报��机关核验施工许��。

  第�� 对于未�得施工许��或者为规�办�施工许��将工程项目分解�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的��机关责令改正,对于�符�开工�件的责令�止施工,并对建设��和施工��分别处以罚款。

  第�一� 对于采用虚��明文件骗�施工许��的,由原��机关收回施工许��,责令�止施工,并对责任��处以罚款;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对于伪造施工许��的,该施工许��无效,由��机关责令�止施工,并对责任��处以罚款;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的,由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处以罚款;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本办法中的罚款, 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 有�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 ��机关�其工作人员对�符�施工�件的建筑工程��施工许��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舞弊�滥用��的,�得继续从事施工许�管�工作;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件��明文件�全有效的建筑工程,��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予��施工许��的,建设���以�法申请行政�议或者�起行政诉讼。

  第�五� 建筑工程施工许��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

  施工许��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等法律效力。��的施工许��无效。

  第�六�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工程� 临时性建筑工程� 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两层)�宅工程,�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的管�,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七�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范围: 全国人大法工委(3),国务院法制办(25),《国务院公报》编辑室,���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委(建设厅)�计划�列市建委�国务院�部委本部领导,部机关��(厅�局),部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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