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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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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护建设���施工���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法�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在�修期�内出现的质�缺陷,予以修�。

  本办法所称质�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的约定。

  第四� 房屋建筑工程在�修范围和�修期�内出现质�缺陷,施工��应当履行�修义务。

  第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修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修的监�管�。

  第六� 建设��和施工��应当在工程质��修书中约定�修范围��修期�和�修责任等,�方约定的�修范围��修期�必须符�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修期�为:

  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使用年�;

  ㈡屋�防水工程�有防水�求的�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修期�由建设��和施工��约定。

  第八� 房屋建筑工程�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格之日起计算。

  第�� 房屋建筑工程在�修期�内出现质�缺陷,建设��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施工���出�修通知。

  施工��接到�修通知�,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修。�生涉�结构安全或者严�影�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接到�修通知�,应当立�到达现场抢修。

  第�� �生涉�结构安全的质�缺陷,建设��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出�修方案,施工��实施�修,原工程质�监�机构负责监�。

  第�一� �修完��,由建设��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 施工���按工程质��修书约定�修的,建设���以�行委托其他���修,由原施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 �修费用由质�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 在�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缺陷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以�建设���出赔��求。建设���造�房屋建筑工程质�缺陷的责任方追�。

  第�五� 因�修��时造�新的人身�财产�害,由造�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责任。

  第�六� 房地产开��业售出的商�房�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 下列情况�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修范围:

  ㈠因使用�当或者第三方造�的质�缺陷;

  ㈡��抗力造�的质�缺�。

  第�八� 施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出具质��修书的;

  ㈡质��修的内容�期���本办法规定的。

  第��� 施工���履行�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一�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二�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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