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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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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工作,��建设工程质�,�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中�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例》和《建设工程质�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工程质��安全��生�环境�护等方�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管�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管�工作。

  第五�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料,�符�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请建设��组织专题技术论�,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应当�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

  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

  工程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

  第七�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工程质�监�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工程质�监�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进行检查,对监��力的��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

  第��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检查。监�检查�以采��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

  第�� 强制性标准监�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熟悉�掌�强制性标准;

  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符�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㈢工程项目采用的�料�设备是�符�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是�符�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㈤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符�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一�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负责。

  第�三�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的专家�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五� 任何��和个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 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使用��格的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

  ㈡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低工程质�的。

  第�七� 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款行为,造�工程质�事故的,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的,�销资质�书;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八� 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建设工程质��符�规定的质�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并赔�因此造�的�失;情节严�的,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或者�销资质�书。

  第��� 工程监�����强制性标准规定,将��格的建设工程以�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按照�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低资质等级或者�销资质�书;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失的,承担连带赔�责任。

  第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工程质��安全�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一� 有关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和�销资质�书的行政处罚,由��资质�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照法定��决定。

  第二�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三�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四�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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