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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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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 则

  �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的管�,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城市规划编制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应当�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书》(以下简称《资质�书》)。

  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在《资质�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

  第四�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的资质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的资质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标准:

  (一)具备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称的人员�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称的�少于4人(建筑��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等)的人员�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全的技术�质�����财务管�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建筑�积�少于10平方米。

  第七�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制。

  第八�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称的人员�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等)人员�少于10人;

  (三)达到��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全的技术�质�����财务�管�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建筑�积�少于10平方米。

  第��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书;

  第��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少于2人,建筑��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称的人员�少于5人;

  (三)有�全的技术�质��财务�行政管�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建筑�积�少于10平方米。

  第�一�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以在本��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以下城市的��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的�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 工程勘察设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符�本规定资质标准的,��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三�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应当�出申请,填写《资质�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资质�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资质�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部门根�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五�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得《资质�书》至少满3年并符�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求时,方�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六� 城市规划编制��撤销或者更�,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部门办�《资质�书》注销或者�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新申请办�《资质�书》。

  第�七� 城市规划编制���失《资质�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部门�出补�申请。

  第�八� 《资质�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部门�出��申请。

  第��� 《资质�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等法律效力。《资质�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

  第四章 监�管�

  第二��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跨��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任务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一�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跨��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书》。�独立法人的机构,�得以分支机构�义承�业务。

  第二�二�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第二��的规定共��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三� �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止无《资质�书》的��和个人以任何�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四� ��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格的,��部门�以责令其�期办�或者�期整改,逾期�办�或者逾期整改��格的,��部门�以公告收回其《资质�书》。

  第二�五� 城市规划编制��编制城市规划以�所�交的规划编制�果,应当符�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六� 城市规划编制���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资质等级和�书编�。

  第二�七� 县级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交的�符�质��求的规划编制终�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按照�求进行修改或者�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八� 无《资质�书》��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果�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 城市规划编制��超越《资质�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的,由��部门公告《资质�书》作废,收回《资质�书》。

  第三��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跨��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第二��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果�予审批,责令�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部门公告《资质�书》作废,收回《资质�书》:(一)弄虚作�骗�《资质�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出租�出借《资质�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交的规划编制�果�符��求的城市规划编制��,给予警告;情节严�的,由��部门公告《资质�书》作废,收回《资质�书》。

  第三�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工作中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四�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编制集镇和�庄规划。

  第三�五�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六�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管�办法》�1993年��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管�补充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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