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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工作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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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法[2006]250�

部机关��局,部直属有关��:

  现将《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工作管�规定》��给你们,请结�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现的问题,�时�馈部政策法规�。

中�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六年六月二�六日

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工作管�规定

  � 为了规范水利部实施行政许�的工作程�,�高行政许�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和《水行政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 水利部办�水行政许�事项�对水行政许�活动进行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 办公厅负责以正�公文形�报�的水行政许�申请�料的接收�分办和公文�转监�。主办�局应当明确专人��办公厅�好水行政许�申请�料的接收工作。

  主办�局负责接收�款规定以外的水行政许�申请�料,办�水行政许�的���审查�决定��达等具体事项,并组织本�局从事水行政许�的工作人员�加岗�培训。

  政策法规�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许�工作,并对部有关�局办�水行政许�的工作情况进行监�。

  部有关�局办�水行政许�事项应当接�驻部监察局�法实施的行政监察。

  第四� 办公厅接收水行政许�申请�料�,应当根�部内行政许��责分工,转交主办�局办�;水行政许�事项涉�两个以上业务�局的,由主办�局会�其他有关�局办�。

  办公厅当�接收水行政许�申请�料,应当出具收文凭�。

  第五� 主办�局应当将其承办的水行政许�的事项�����件�数��程��期��需��交的全部�料目录�申请书格�文本�填写说明等在部政府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公示,并�供申请书格�文本等�料的�费索�和下载�务。

  第六� 下列水行政许�法律文书,由主办�局�拟,�办公厅审签�,报�部领导签署,并加盖水利部�章:

  (一)准予水行政许�决定书��予水行政许�决定书;

  (二)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决定书��予延续水行政许�决定书;

  (三)�予�更水行政许�决定书;

  (四)�更水行政许�决定书�撤回水行政许�决定书;

  (五)撤销水行政许�决定书;

  (六)注销水行政许�决定书。

  根�有关水行政许�决定��的水行政许��件��书,应当加盖水利部�章。

  第七� 下列水行政许�法律文书,由主办�局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水利部行政许�专用章:

  (一)水行政许�申请���告知书�水行政许�申请�予��决定书�水行政许�申请��通知书�水行政许�申请补正通知书;

  (二)水行政许�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三)水行政许���告知书�水行政许���通知书;

  (四)水行政许�延期告知书�水行政许�除外时间告知书;

  (五)准予�更水行政许�决定书;

  (六)办�水行政许�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水利部行政许�专用章,由办公厅负责管�。

  第八� 水行政许�事项涉�其他�局的,主办�局应当将水行政许�法律文书�有关�局会签。

  办�水行政许�法律文书时,主办�局或者办公厅认为有必�的,�以请政策法规�进行�法性审核;�法性审核采用会签的形�。

  主办�局办�水行政许�法律文书�,应当�办公厅�政策法规�和驻部监察局备案。

  第�� 根�《水行政许�实施办法》第三�三�第二款的规定,�法应当先��域管�机构或者�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行政许�,主办�局收到�步审查��和全部申请�料�,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出具��阶段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 水行政许��法需���的,由主办�局组织��会。

  涉��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水行政许�事项的��会,由主办�局会�政策法规�组织。

  第�一� 水行政许�的办�期�如下:

  (一)办公厅应当于收到水行政许�申请�料的当日或者次日,转交主办�局办�;申请人当�递交水行政许�申请�料的,办公厅应当�时转交主办�局办�,主办�局应当�时接办;

  (二)主办�局应当按照《水行政许�实施办法》第二�四�规定的期�办结��阶段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主办�局应当自��水行政许�申请,或者收到�域管�机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的�步审查��和全部申请�料之日起�日内完�实质审查和有关水行政许�法律文书的�拟工作;

  (四)水行政许�法律文书需�有关�局会签的,�个�局应当于两日内完�;

  (五)水行政许�法律文书需�政策法规��法性审核的,政策法规�应当于两日内完�;

  (六)水行政许�期�需�延长的,由主办�局报请主管部领导批准;

  (七)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得超过四�日,但是,根�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步��,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第�二� 作出水行政许�决定�需�按照《水行政许�实施办法》第三�六�规定进行���专家评审等程�的,主办�局应当书�告知申请人该程�的起始时间�估计所需的时间和终止时间。

  第�三� 水利部作出的准予水行政许�等决定,由主办�局在部政府网站上公布,方便公众查阅。

  第�四� 主办�局应当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实施有关水行政许�的��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有关水行政许�的实施情况�存在的必�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政策法规�备案。

  第�五� 主办�局应当于�年的二月底�完�上一年度水行政许�工作总结,�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备案。

  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实施水行政许�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以�有关统计数�等。

  第�六� 政策法规�会�办公厅应当于�年的三月底�汇总并公布上一年度水利部水行政许�工作情况。

  第�七� 本规定关于水行政许�的办�期�,以工作日计算,��法定节�日。

  第�八� 水利部办�水行政许�事项,应当使用水行政许�法律文书格�文本。水行政许�法律文书格�文本,由水利部�行制定。

  第���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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