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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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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2005]200�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工作程�,加强房屋拆�管�,维护拆�当事人的�法�益,根�《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工作规程》。现��你们,请�照执行。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月三�一日

城市房屋拆�工作规程

  �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工作程�,加强拆�管�,维护拆�当事人�法�益,�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并需�对被拆�人补�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 城市房屋拆�管�工作程�是:拆�计划管��拆�许�审批�拆�补�安置;必�时还应当�法进行行政�决或者强制拆�。城市房屋拆�管�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进行,�一程�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求的,�得进入�一程�。

  第四� 城市房屋拆�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本地区�济社会�展的实际情况,��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展改�(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 需�拆�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管��例》第七�的规定�得房屋拆�许��。

  对于�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项目,房屋拆�管�部门应当在核�拆�许���,就拆�许�有关事项�开��会,��拆�当事人��。需��项目的�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 拆�许���应当对拆�许��件,特别是拆�计划�拆�方案和拆�补�安置资金�实情况进行��。����作为房屋拆�管�部门核�拆�许��的���考��。

  第七� 对于符�拆�许��核��件的,房屋拆�管�部门应当�法核�拆�许��,�时将房屋拆�许��中载明的拆�人�拆�范围�拆�期�等事项,以房屋拆�公告的形�予以公布。对于补�安置方案�补�安置资金��实的项目,房屋拆�管�部门�得核�拆�许��。

  第八� 在�得拆�许��,拆�人应当对拆�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与无产��房屋。

  对于未�得房产�但能够�明该房屋是�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部门确认�,�法补�;对于手续�全或者无产�产�的房屋,应当�有关部门进行�法性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处�;对于存在产�或者使用�(承租�)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按照诉讼结果�法补�。

  第�� 对于拆�中的�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通过�全和完善�房�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有效措施,确�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廉租�房�件的,��时纳入廉租房�障范围。

  第�� 拆�人应当在房屋拆�许��确定的拆�范围和拆�期�内,实施房屋拆�。需�延长拆�期�的,拆�人应当�法办�相关手续。

  第�一� 《城市规划法》实施�,未�得规划许��或��规划许��规定进行建设的,以�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未拆除的为�法建筑。对�法建筑��《城市规划法》�地方城市规划实施�例规定处�。

  《城市规划法》实施��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情况,��所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

  第�二� 拆�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方�和补�金��安置用房�积和安置地点���期����过渡方�和过渡期�等事项进行�商,订立拆�补�安置�议。

  第�三� 对于达��补�安置�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管��例》�《城市房屋拆�行政�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决。

  第�四� 当事人对�决��的,�以�法申请行政�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但拆�人已按规定对被拆�人给予货�补�或者�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止拆�的执行。

  第�五� 被拆�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决规定的��期�内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有关部门强制拆�,或者由房屋拆�管�部门�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

  第�六� 房屋拆�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应当邀请有关管�部门�拆�当事人代表以�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的���程��补�安置标准的测算��等内容进行��。

  房屋拆�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必须�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方��政府�出强制拆�申请。

  第�七� 实施行政强制拆�时,应当组织街�办事处(居委会)�被拆�人��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明人,并由公�部门对被拆�房屋�其房屋内物�进行���全。

  第�八� �级房屋拆�管�部门,�加强对拆�程�执行情况的监�检查。对��法行政�滥用���侵害拆�当事人�-法�益并造�严��果的工作人员,��法追究责任。

  第���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并需�对被拆�人补�安置的,�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 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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