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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工法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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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5]145�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山东�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有关总公�:

  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业工法管�办法》(建建[1996]163�)�时废止。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三�一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办法

  � 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和应用,促进�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水平和工程科技��,加强对工法的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申报�评审和�果管�。

  第三�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用系统工程原�,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结�起�,�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的综��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 工法必须符�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工程质�和安全,�高施工效率,�低工程�本,节约资�,�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 工法分为��(部)级和�业级。

  �业根�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规划和市场需求开��编写的工法,��业组织审定,为�业级工法。

  �(部)级工法由�业自愿申报,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工法由�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 工法�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原则上�超过120项。

  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会承担。

  第七� 工法的申报�件:

  (一)已公布为�(部)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过工程应用,�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自行研制开�或会�其它����研制开�;

  (五)工法编写内容�全完整,应包括:�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施工工艺�程��作�点��料与设备�质�控制�安全措施�环�措施�效益分�和应用实例。

  第八� 建设部负责建立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验和�实的专业基础�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超过70周�。院士�获得�(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四年进行部分更�。

  第�� 工法的评审应严格�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料,评审专家应��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出的评审��负责,��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时�注�工法技术的�密性。

  第�� 工法的评审程�:

  (一)从专家库中抽�专家组�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副主任委员三�,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由一�委员兼任组长;�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少于7人。

  (二)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项工法在评审会�开�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料,并由主�副审�出基本评审��。

  (三)评审组审查�料,观看项目施工录�,��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在项目主�副审基本评审��基础上�出专业评审组�审��;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的专家,��留��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审通过的工法项目�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员��评审组�审��,进行问题答辩。采�无记�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评审委员会�出审核��,�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报主管部门。

  第�一� �评审的工法�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相关媒体�建设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由建设部将工法予以公布。

  对获得工法的��和个人,���书。

  第�二� 已批准的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三� 已批准的工法如�现有剽窃作�等�大问题,�查实�,撤消其工法称�,五年内����其��申报工法。

  第�四� 工法编制�业应注�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 工法所有��业�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国家专利法�国家�明奖励�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例的,应积�申请专利��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和应用工法有�出贡献的�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业应对开�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推动�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八� �地区��部门��照本办法制定�(部)级工法管�办法。

  第���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业工法管�办法》(建建[1996]163�)�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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