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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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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护总局令2001年第13�

  �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管�,监�环境�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实其他需�套采�的环境�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破�,根�《建设项目环境�护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管�。

  第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本办法规定,��环境�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达到环境�护�求的活动。

  第四�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项环境�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护环境所建�或�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项生��护设施;

  (二)环境影�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的其他�项环境�护措施。

  第五� 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管�规范,指导并监�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报告书(表)或环境影�登记表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

  第六�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其�套建设的环境�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时投入生产或者�行。需�进行试生产的,其�套建设的环境�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时投入试�行。

  第七� 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应�有审批�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报告书(表)或环境影�登记表的�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行�,建设��应�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报告书,�批准�,方�进行试�行。

  第八� 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护设施�其他环境�护措施的�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护设施已建��其他环境�护措施已按规定�求�实的,��试生产申请;对环境�护设施或其他环境�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或�实的,�予��,并说明�由。逾期未�出决定的,视为��。

  试生产申请�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方�进行试生产。

  第�� 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应当�有审批�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

  第��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有审批�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具备环境�护验收�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有审批�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出该建设项目环境�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由�拟进行验收的时间。�批准�建设��方�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长�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长�超过二年。

  第�一� 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护分类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实施分类管�。

  建设��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应当�有审批�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交以下验收�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登记�。

  第�二� 对主�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应�交环境�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对生�环境产生影�的建设项目,建设��应�交环境�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三� 环境�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委托�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委托�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评价��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工作的���得�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四� 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验收。

  第�五� 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护设施�其他环境�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出验收��。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环境影�报告书(表)编制���环境�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应当�与验收。

  第�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件是:

  (一)建设�期环境�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护档案资料�全;

  (二)环境�护设施�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求建�或者�实,环境�护设施�负�试车检测�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

  (三)环境�护设施安装质�符�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护设施正常�转的�件,包括:�培训�格的�作人员��全的岗��作规程�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实,符�交付使用的其他�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环境影�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出的标准�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的�求;

  (六)�项生��护措施按环境影�报告书(表)规定的�求�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到破�并���的环境已按规定采�了��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机构设置�人员�备,符�环境影�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求;

  (八)环境影�报告书(表)�出需对环境�护�感点进行环境影�验�,对清�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护措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的,已按规定�求完�;

  (�)环境影�报告书(表)�求建设��采�措施削�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区域削��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实。

  第�七� 对符�第�六�规定的验收�件的建设项目,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登记�。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登记�的建设项目,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过核查�,�直接在环境�护验收登记�上签署验收��,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登记�未�批准的建设项目,�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分期进行环境�护验收。

  第���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结果。

  第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年6月底�和12月底�,将其��年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的有关�料报上一级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一� ��本办法第六�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套建设的环境�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时投入试�行的,由有审批�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照《建设项目环境�护管��例》第二�六�的规定,责令�期改正;逾期�改正的,责令�止试生产,�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二� ��本办法第��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照《建设项目环境�护管��例》第二�七�的规定责令�期办�环境�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的,责令�止试生产,�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三� ��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套建设的环境�护设施未建��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或者验收��格,主体工程正�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照《建设项目环境�护管��例》第二�八�的规定责令�止生产或者使用,�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四�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的,按照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五� 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验收工作中徇�舞弊,滥用��,玩忽�守,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以�环境�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由国务院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七�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护局第�四�令《建设项目环境�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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