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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包与承包计价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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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2001年第107�

  �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包与承包�方的�法�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康�展,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承包计价)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类房屋建筑�其附属设施和与其�套的线路�管��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污水处��垃圾处��防洪�地下公共设施�附属设施的土建�管��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价等活动。

  第三� 建筑工程施工�包与承包价在政府�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

  工程�承包计价应当�循公平��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承包计价工作的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承包计价工作的管�。其具体工作�以委托工程造价管�机构负责。

  第五�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其编制�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价法。分部分项工程�的�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料�机械的消耗��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行计算。

  (二)综��价法。分部分项工程�的�价为全费用�价。全费用�价综�计算完�分部分项工程所�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 招标标底编制的��为:

  (一)国务院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

  第七�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求。

  投标报价应当���业定�和市场价格信�,并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 招标投标工程�以采用工程�清�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清�应当��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等进行编制。

  第�� 招标标底和工程�清�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 对是�低于�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以�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一�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中标价订立��。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承包�方�商订立��。

  第�二� ��价�以采用以下方�:

  (一)固定价。��总价或者�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调整。

  (二)�调价。��总价或者�价在��实施期内,根���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本加酬金。

  第�三� �承包�方在确定��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素价格�化对��价的影�。

  第�四�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五� 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六� 工程竣工验收�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格�的约定期�内�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期�内予以答�。逾期未答�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

  (三)�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期内�承包方�出,并�以在�出之日起的约定期�内与承包方�商。

  (四)�包方在�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商或者��商未能与承包方达��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包方应当在�商期满�的约定期�内�承包方�出工程造价咨询��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方在��中对上述事项的期�没有明确约定的,�认为其约定期��为28日。

  �承包�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一个月内�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的,�以�法申请仲�或者�人民法院�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

  第�七�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承包计价活动的监�检查。

  第���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 工程造价咨询��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抬高�压低价格或者�供虚�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的,由��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书。

  第二�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管�工作中,玩忽�守�徇�舞弊�滥用��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包与承包计价管��以�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三�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四�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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