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å¹´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å�·å�‘布,2001å¹´11月20æ—¥æ ¹æ�®ã€Šå»ºè®¾éƒ¨å…³äºŽä¿®æ”¹ã€ˆåŸŽå¸‚地下空间开å�‘利用管ç�†è§„定〉的决定》修æ£ï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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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æ�¡ã€€ä¸ºäº†åŠ å¼ºå¯¹åŸŽå¸‚åœ°ä¸‹ç©ºé—´å¼€å�‘利用的管ç�†ï¼Œå�ˆç�†å¼€å�‘城市地下空间资æº�,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å�¯æŒ�ç»å�‘展建设的需è¦�,ä¾�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城市规划法》å�Šæœ‰å…³æ³•律ã€�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利用,必须�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æ�¡ã€€åŸŽå¸‚地下空间的开å�‘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ã€�综å�ˆå¼€å�‘ã€�å�ˆç�†åˆ©ç”¨ã€�ä¾�法管ç�†çš„原则,å�šæŒ�社会效益ã€�ç»�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å�ˆï¼Œè€ƒè™‘防ç�¾å’Œäººæ°‘防空ç‰éœ€è¦�。
  第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利用管�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利用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利用管�工作。
ç¬¬äºŒç« ã€€åŸŽå¸‚åœ°ä¸‹ç©ºé—´çš„è§„åˆ’
  第五æ�¡ã€€åŸŽå¸‚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é‡�è¦�组æˆ�部分。å�„çº§äººæ°‘æ”¿åºœåœ¨ç»„ç»‡ç¼–åˆ¶åŸŽå¸‚æ€»ä½“è§„åˆ’æ—¶ï¼Œåº”æ ¹æ�®åŸŽå¸‚å�‘展的需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å�‘利用规划。
  �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城市地下空间开�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ã€€ã€€ç¬¬å…æ�¡ã€€åŸŽå¸‚地下空间开å�‘利用规划的主è¦�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å�Šå�‘展预测,地下空间开å�‘战略,开å�‘层次ã€�内容ã€�期é™�,规模与布局,以å�Šåœ°ä¸‹ç©ºé—´å¼€å�‘实施æ¥éª¤ç‰ã€‚
  第七æ�¡ã€€åŸŽå¸‚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æ„�ä¿�护和改善城市的生æ€�环境,科å¦é¢„测城市å�‘展的需è¦�,å�šæŒ�å› åœ°åˆ¶å®œï¼Œè¿œè¿‘å…¼é¡¾ï¼Œå…¨é�¢è§„划,分æ¥å®žæ–½ï¼Œä½¿åŸŽå¸‚地下空间的开å�‘利用å�Œå›½å®¶å’Œåœ°æ–¹çš„ç»�济技术å�‘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å�‘分层立体综å�ˆå¼€å�‘,横å�‘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é�¢å»ºç‘与地下工程å��è°ƒé…�å�ˆã€‚
  第八æ�¡ã€€ç¼–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ã€�测é‡�ã€�æ°´æ–‡ã€�地质ç‰èµ„料应当符å�ˆå›½å®¶æœ‰å…³è§„定。承担编制任务的å�•ä½�,应当符å�ˆå›½å®¶è§„定的资质è¦�求。
  第��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部分,��《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更的,须�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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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从规划管�。
  第å��一æ�¡ã€€é™„ç�€åœ°é�¢å»ºç‘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éš�地é�¢å»ºç‘一并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ç�†é€‰å�€æ„�è§�书ã€�建设用地规划许å�¯è¯�ã€�建设工程规划许å�¯è¯�。
  第å��二æ�¡ã€€ç‹¬ç«‹å¼€å�‘的地下交通ã€�商业ã€�仓储ã€�能æº�ã€�通讯ã€�管线ã€�人防工程ç‰è®¾æ–½ï¼Œåº”æŒ�有关批准文件ã€�技术资料,ä¾�æ�®ã€ŠåŸŽå¸‚规划法》的有关规定,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ç�†é€‰å�€æ„�è§�书ã€�建设用地规划许å�¯è¯�ã€�建设工程规划许å�¯è¯�。
  第�三� 建设��或者个人在�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建设工程施工许��。
  第å��å››æ�¡ã€€åœ°ä¸‹å·¥ç¨‹å»ºè®¾åº”符å�ˆå›½å®¶æœ‰å…³è§„定ã€�æ ‡å‡†å’Œè§„èŒƒã€‚
  第�五�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承担。
  第å��å…æ�¡ã€€åœ°ä¸‹å·¥ç¨‹è®¾è®¡åº”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ã€�安全和设施è¿�行ã€�ç»´æŠ¤ç‰æ–¹é�¢çš„使用è¦�求,使用功能与出入å�£è®¾è®¡åº”与地é�¢å»ºè®¾ç›¸å��调。
  第�七� 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八�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承担,确�工程质�。
  第å��ä¹�æ�¡ã€€åœ°ä¸‹å·¥ç¨‹å¿…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å�•ä½�认为有必è¦�改å�˜è®¾è®¡æ–¹æ¡ˆçš„,应由原设计å�•ä½�进行修改,建设å�•ä½�应é‡�新办ç�†å®¡æ‰¹æ‰‹ç»ã€‚
  第二å��æ�¡ã€€åœ°ä¸‹å·¥ç¨‹çš„æ–½å·¥ï¼Œåº”å°½é‡�é�¿å…�å› æ–½å·¥å¹²æ‰°åŸŽå¸‚æ£å¸¸çš„交通和生活秩åº�,ä¸�å¾—ç ´å��现有建ç‘物,对临时æ�Ÿå��的地表地貌应å�Šæ—¶æ�¢å¤�。
  第二�一� 地下工程施工应当推行工程监�制度。
  第二å��二æ�¡ã€€åœ°ä¸‹å·¥ç¨‹çš„专用设备ã€�器æ��的定型ã€�ç”Ÿäº§åº”å½“æ‰§è¡Œå›½å®¶ç»Ÿä¸€æ ‡å‡†ã€‚
  第二å��三æ�¡ã€€åœ°ä¸‹å·¥ç¨‹ç«£å·¥å�Žï¼Œå»ºè®¾å�•ä½�应当组织设计ã€�施工ã€�工程监ç�†ç‰æœ‰å…³å�•ä½�进行竣工验收,ç»�验收å�ˆæ ¼çš„æ–¹å�¯äº¤ä»˜ä½¿ç”¨ã€‚
  建设å�•ä½�应当自竣工验收å�ˆæ ¼ä¹‹æ—¥èµ·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ã€�公安消防ã€�环ä¿�ç‰éƒ¨é—¨å‡ºå…·çš„认å�¯æ–‡ä»¶æˆ–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å�Šæ—¶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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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利用的建设��或者使用��进行管�,并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检查。
  第二�五� 地下工程应本�“�投资��所有���益��维护�的原则,�许建设��对其投资开�建设的地下工程自�或者�法进行转让�租�。
  第二å��å…æ�¡ã€€å»ºè®¾å�•ä½�或者使用å�•ä½�åº”åŠ å¼ºåœ°ä¸‹ç©ºé—´å¼€å�‘利用工程的使用管ç�†ï¼Œå�šå¥½å·¥ç¨‹çš„维护管ç�†å’Œè®¾æ–½ç»´ä¿®ã€�更新,并建立å�¥å…¨ç»´æŠ¤ç®¡ç�†åˆ¶åº¦å’Œå·¥ç¨‹ç»´ä¿®æ¡£æ¡ˆï¼Œç¡®ä¿�工程ã€�设备处于良好状æ€�。
  第二�七� 建设��或者使用��应当建立�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行的措施,防范�生���水��爆炸��害人身�康的��污染。
  第二å��å…«æ�¡ã€€å»ºè®¾å�•ä½�或者使用å�•ä½�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ä¸ä¸�得擅自改å�˜åœ°ä¸‹å·¥ç¨‹çš„结构设计,需改å�˜åŽŸç»“æž„è®¾è®¡çš„ï¼Œåº”å½“ç”±å…·å¤‡ç›¸åº”èµ„è´¨çš„è®¾è®¡å�•ä½�设计,并按照规定é‡�新办ç�†å®¡æ‰¹æ‰‹ç»ã€‚
  第二��� 平战结�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进行管�,并应��战时能迅速�供有关部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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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法定实施管�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处罚。
  第三å��一æ�¡ã€€æœ‰ä¸‹åˆ—è¡Œä¸ºä¹‹ä¸€çš„ï¼ŒåŽ¿çº§ä»¥ä¸Šäººæ°‘æ”¿åºœ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æ ¹æ�®æœ‰å…³æ³•律ã€�法规处罚。
  (一)未领�建设工程施工许��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ã€€ã€€ï¼ˆå››ï¼‰åœ¨ä½¿ç”¨æˆ–è€…è£…é¥°è£…ä¿®ä¸æ“…自改å�˜åœ°ä¸‹å·¥ç¨‹ç»“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ã€�器æ��的定型ã€�ç”Ÿäº§æœªæ‰§è¡Œå›½å®¶ç»Ÿä¸€æ ‡å‡†çš„ã€‚
  第三å��二æ�¡ã€€åœ¨åŸŽå¸‚地下空间的开å�‘利用管ç�†å·¥ä½œä¸ï¼Œ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å’ŒåŸŽ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è�Œå®ˆã€�滥用è�Œæ�ƒã€�徇ç§�舞弊,ä¾�法给予行政处分;构æˆ�犯罪的,ä¾�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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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å��三æ�¡ã€€çœ�ã€�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ã€�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å�¯æ ¹æ�®æœ¬è§„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四�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五�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