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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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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8�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规定

  �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防震��法》�《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工作。

  第五�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和个人�得�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应当�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应当符�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专业规划的�求;�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应当符��庄与集镇防�专项规划和�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的�求。

  第�� 采用�能影�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第�一� 产�人和使用人�得擅自�动或者破�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震部件或者地震�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二� 已建�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大文物价值和纪念�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期内采�必�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应当�制使用。

  第�三� 从事抗震鉴定的��,应当�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 对�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大文物价值和纪念�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其原有风貌。

  第�五�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人承担。

  第�六�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使用年�内,因��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的,或者因改�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载增加或需�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进行抗震验算�修�或加固。需�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进行检测。

  第�七� 破�性地震�生�,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出���建方案。

  第�八� 震��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需修�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 当�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修�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布的地震动�数�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

  第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的监�管�,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

  第二�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务,鼓励和指导其采��济������的抗震措施。

  地震�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房�技术培训等多�方�,积�指导农民自建低层�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下列措施:

  (一)�求被检查的���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现有影�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三� 地震�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原因进行调查,并�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地震调查情况,�时组织力�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四� 任何��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问题都有�检举和投诉。

  第二�五� ��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未�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料,或者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六� ��本规定,擅自�动或者破�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震部件或者地震�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七� ��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载增加或者需�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逾期�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八� ��本规定,�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逾期�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本规定所称超�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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