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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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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1�

  《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规定》已�二○○二年七月�一日建设部第六�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布,自二○○二年�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七月二�五日

  �为了加强超�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高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性和安全性,��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根�《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人民共和国防震��法》�《建设工程质�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

  本规定所称超�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工作。

  第四�超�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有效的抗震措施,确�超�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应当在�步设计阶段�工程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专项报告。

  第六�超�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直辖市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全国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出专项审查��,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全国和��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任。

  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专家组�,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超�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调�使用的计算程��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建设��申报超�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供以下�料:

  (一)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内容�技术����行性论��主�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的分�和相应措施;

  (六)�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计算机程�;

  (八)对�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出书�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

  第�一�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承担。

  第�二�超�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三�建设���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进行超�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四�未�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得对超�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执行专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能通过。

  第�五�建设���施工���工程监���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抗震措施。

  第�六�对国家现行规范�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应观测系统的超�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范�求设置地震�应观测系统。

  第�七�建设����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审查��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勘察�设计����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进行超�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工作中玩忽�守,滥用��,徇�舞弊,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一�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布的《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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