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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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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济�作部
 [第116�令]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管�规定》已�2002年12月13日建设部第65次常务会议和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济�作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 �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部 长  汪光焘
中�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济�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三年二月�三日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管�规定》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业和其他�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务�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从事城市规划�务活动的管�,根�《中�人民共和国外资�业法》�《中�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业法》�《中�人民共和国中外�作���业法》�《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申请《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是指在中�人民共和国�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务的中外�资�中外�作���业以�外资�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四� 外国公���业和其他�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务,必须�法设立中外�资�中外�作或者外资�业,�得《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

  未�得《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的,�得从事城市规划�务。

  第五� 国务院对外贸易�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设立的管�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资格的管�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设立的�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从事城市规划�务活动的监�管�。

  第六�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务的�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路交通�园林绿化以�相关工程等方�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专业技术人员�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少于1人;

  (三)有符�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七�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的,应当�法�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授�的地方工商行政管�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业�称的核准。

  第八� 申请人在�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业�称核准�,�拟设立�业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济行政主管部门,�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申请,并�交下列�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的�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业��和章程(其中外资�业�需�供章程);

  (四)�业�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明�投资方银行资信�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员����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文件��明文件;

  (七)�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务的�业注册登记�明�银行资信�明;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会�学会�公�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务�历�业绩的�明。

  第��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济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审;�审���,报国务院对外贸易�济行政主管部门。

  第�� 国务院对外贸易�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的申请�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料�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料之日起30日内�出��。国务院对外贸易�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给外商投资�业批准�书;�予批准的,书�说明�由。

  第�一� 申请人在�得外商投资�业批准�书�,�法办��业工商注册登记,领��业执照。

  第�二� 申请人在�得�业法人�业执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

  第�三� 申请《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应当�供下列�料:

  (一)《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业批准�书;

  (三)�业法人�业执照;

  (四)�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用��和专业技术资格�明�料;

  (五)�业技术装备�料。

  第�四�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应当在�得《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30日内,�其注册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承�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务任务的,应当�任务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 申请人�交的�料应当使用中文,�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须�供中文译本。

  第�七�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从事城市规划�务,必须�守中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用的外用技术人员�人�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得少于6个月。

  第���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得《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年进行一次年检。对�符�资格�件的,收回其《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

  第二�� 已�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书》的中方��,改组�改制�立中外�资�中外�作城市规划�务�业的,应当交回《城市规划编制��资质�书》。

  第二�一�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业�撤销�终止时,应当交回《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

  第二�二� 严�将城市规划�务任务委托给未�得《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的外商投资�业。

  严�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业。

  第二�三� 未�得《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承�城市规划�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止�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果,有关部门�得批准。

  第二�四�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本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的,由��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弄虚作�,骗�《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的,由��机关收回资格�书。

  ��机关收回资格�书�,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登记机关。被收回资格�书的�业,应当�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注销登记的,由注册登记机关�法处�。

  第二�五�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务任务委托给未�得《外商投资�业城市规划�务资格�书》外商投资�业的,或者将总体规划�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城市规划�务�业的,由上级机关予以纠正,�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六�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负责解释。

  第二�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城市规划�务�业的,�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八�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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